壹、老師體罰學生?
教師體罰學生應立即通知值班領導並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人員到達現場安撫學生情緒;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的學校應當給予協助,對教師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酌情處以罰款;體罰造成學生輕傷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教師的刑事責任。
二、國家對教師體罰學生的處理方案?
中小學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處理規定(試行)
為深入貫徹省、市基礎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大力推進教育創新,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切實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進壹步增強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自覺性,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全市各級各類中小學應當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依法治教意識,充分調動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
第二條教師應當遵紀守法,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的個性發展,不得對中小學生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三條教師、學生及其家長和其他知情人可以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舉報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行為。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調查,及時處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毆打學生,或者對學生實施罰站等侵害學生健康的懲罰行為。所謂變相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對學生進行挖苦、辱罵、侮辱學生人格,以及使用作業、勞動、罰款等懲罰行為。
第五條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根據情節分為較輕、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
第六條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照下列規定處理:情節輕微的,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通報批評;當考核被認為不合格時,不能晉升教師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辭退或開除,並通報批評;兩年內考核視為不合格,不能晉升教師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七條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構成犯罪的,喪失教師資格,並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學校領導應負領導責任,並視情況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幹部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申訴。
第十條被處理者(撤銷、喪失教師資格者除外)在被處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撤銷處理決定;解散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不再受原決定影響。
第十壹條處理決定和解散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本人。
第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和監督。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東營市教育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老師體罰學生違法嗎?
老師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懲罰學生是違法的。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壹般公安機關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性:
教師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學校領導或上級部門舉報,可以責令教師改正錯誤做法或給予行政處分。當然,教師有權要求學校主管部門對這種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管機關不處理的,可以代表被告向主管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將責令其處理。體罰是教師對學生進行身體上的懲罰,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出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胡子、撕扯嘴巴等。變相體罰是指以其他間接方式對學生進行身心懲罰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作業過多、在臉上寫字、挖苦、辱罵、暴曬等。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確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