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地區各看守所設置律師會見分隔設施的報 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在接到全國律協(2005)律發字第42號《關於征集各地律師對公安機關看守所律師會見室應用分隔設置情況反映的通知》前,已經準備書面函報全國律協,反映此問題。現就上海地區的情況作如下匯報。
壹、基本情況
上海地區有19個縣區,***有21間看守所,其中包括19個區縣看守所,2個市級看守所(不含寶鋼看守所、上海港看守所、鐵路系統看守所、軍事監獄看守所和國家安全機關看守所)。去年上半年前,各看守所基本沒有設置律師會見室的專門分隔設施,少數幾家由於條件限制,將提審室和會見室分開,但均無玻璃隔擋,無須通過電話對話(長寧區看守所設有玻璃隔擋的會見室,但沒有規定必須使用,律師可在提審室進行會見)。
但自2004年下半年以來,先是虹口區看守所將律師會見室和提審室分開,並將律師會見室設立玻璃阻隔。然後是浦東新區看守所和上海市看守所等等紛紛效仿,開始進行分隔施工(根據不完全統計,約有壹半的看守所開工在即)。根據我們得到的消息,全上海地區的看守所將逐步統壹為分隔設置,玻璃隔斷。
特別值得壹提的是,作為改革開放前沿和模範的上海市浦東新區,其原來的律師會見室為橢圓型桌子,律師會見時與當事人完全平等,面對面坐在同壹張桌子上。相反,辦案機關提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時,則必須在有鐵欄隔開的提審室進行,防止刑訊逼供。這壹真正同國際接軌的先進做法,現今已經被落後的分隔設施所取代。
上述問題,很多律師均以不同方式向看守所提出異議,但答復均以保護律師為由,或者遵照上級指示。
二、分隔設施對律師工作的影響
1、妨礙當事人同律師的溝通交流:上海規定暴力犯罪及女性犯罪必須由兩名律師***同會見,壹旦需要通過電話通話,要麽無法實現三方交流,要麽不便記錄。
2、同時有兩起會見時互相妨礙:目前,虹口看守所和浦東新區看守所均存在兩個會見室之間沒有隔離,當事人和律師之間互相影響、妨礙的問題。
3、無法簽署法律文書,無法辨認和核實證據:由於有玻璃阻隔,律師需要當事人簽署法律文書或者需要向當事人出示證據供辨認和核實時,均須向看守管教重新申請或者由其代為轉送,十分麻煩。
4、人為造成資源浪費:將提審室和會見室分開,使得律師會見只能在會見室進行,辦案機關提審也只願在提審室進行,當出現會見室或者提審室閑置時不能有效協調,造成資源浪費。同時,由於律師會見室數量普遍少於提審室,實際構成歧視。
三、解決辦法和建議
盡管將會見室分隔設置可以保護律師人身安全,但就當下中國刑事未決犯的現狀分析,律師應當不是易受當事人侵犯的群體。相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則更易被辦案機關傷害,因此,浦東新區看守所原來的做法無疑是先進和正確的。
至於少數律師利用提審室違規為當事人轉遞信件物品,或者極為罕見地遭到當事人的襲擊的情況。首先有律師的執業紀律約束,嚴重的還可以依法追究律師違法犯罪的責任;其次保護律師不受侵害的責任,不應由律師本人承擔,壹切保護措施,應以不損害當事人的辯護權為出發點。所以,1990年哈瓦那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就有偵查機關“應在看得見卻聽不到的範圍內監視”的規定。以此理由限制會見,實屬因噎廢食。
綜上,我們建議:
1、立即停止《看守所建築設計規範》的實施;
2、已經實施該規範的看守所應當拆除隔離玻璃,改為鐵欄桿,有條件的應當恢復原狀,並確保會見室和提審室在數量上大致均衡;
3、確實難以恢復的,應當保證在提審室閑置的情況下,律師可以使用提審室進行會見。
4、今後的再行修改,應當符合中國已經加入的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至少應當征求律師協會的意見。
此致上海市律師協會
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二零零五年十壹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