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異地被起訴怎麽辦?
如果是異地起訴,可以向受理法院的辦案法官提出管轄異議。時限為收到法院應訴材料後15天,您需要提交相關合同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移送管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不存在轉移管轄問題,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只有依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所以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轄權。這是對法院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能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司法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職權劃分。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僅有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的最高人民法院,還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與人民法院的設置相適應,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分為等級管轄、區域管轄和特別管轄。
等級管轄
分級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時的職權劃分。
①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可見,基層和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壹審的基層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第壹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分布廣泛,數量最多,離犯罪現場和人民群眾最近。
②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國家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除核準死刑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審審理的刑事案件,應當是極少數,在全國影響較大,性質和情節特別嚴重的。
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包括不同級別法院的管轄、不同地區的管轄和特定領域的特別管轄。設立相關審判管轄是為了更好地區分不同法院的審判管轄,從而明確劃分案件,提高審理案件的準確性。設立特別管轄也是為了方便相關領域案件的審理,賦予相應的權限,提高審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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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