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進行辯護必須進行的壹項重要工作,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律師會見基於不同的部門法律規定,其含義也不盡相同。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會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體現的是壹種法律制度。律師法將律師會見作為壹種權利加以規定,強調的是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看守所律師會見要求以下手續:
1、律師所的介紹信
要求壹定要用新版刑事格式文書七,千萬不能拿老版的格式文書八,否則會被拒絕會見。
2、授權委托書(新版刑事格式文書壹)原件
第壹次用家屬委托會見的委托書,第二次用嫌疑人本人的委托書,委托書需要委托人簽字並且按指印。看守所前兩次會收取委托書的原件,第三次,壹般只是審批時看壹下委托書原件,並不收取,除非更換委托的訴訟階段或變更增加辯護人。
3、委托人親屬關系證明
《親屬關系證明》僅是第壹次會見需要。如果親屬關系證明是派出所開具的蓋章證明,是要原件的,如果證明親屬關系是用戶口本或者結婚證,只要復印件即可,無須帶戶口本和結婚證的原件過去
4、委托人(近親屬)的身份證復印件。
身份證復印件需要正反面復印到壹張A4紙上,身份證尚在有效期內,壹般要在委托書上手寫註明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
會見時要求全程戴口罩和壹次性手套。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