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辦理刑事案件。
(壹)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實行分訴訟階段計件收費。
1、偵查階段800--5000元件。
2、起訴階段800--5000元件。
3、壹審階段1600--15000元件。
4、未辦壹審而辦二審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辦壹審又辦二審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參照辦理刑事案件的標準收費。
(三)辦理案情特別復雜,影響特別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條第(壹)項規定標準數額以上,與當事人協商收費,但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本條第(壹)項規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壹)律師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調解、仲裁、訴訟,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還應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爭議標的收費標準。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二)案情疑難復雜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以在本條第(壹)項標準數額以上與當事人協商收費,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3倍。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500--5000元件,或計時收費。
四、解答法律咨詢:10--100元件,或計時收費。
五、制作法律事務文書,每件為150元-1500元。
六、計時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計時收費為501000元小時。
七、擔任法律顧問、代理非訴訟法律服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費。
八、本標準未作詳盡規定的,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費。
九、其它事項。
1、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實行勝訴收費等其他形式的協商收費。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就實行勝訴收費進行協商,收費標準可在標的額的10-30的範圍(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條所列費用)與委托人協商收取。收取該費用後,其他任何費用不得收取。
2、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應按此標準下浮30收費。
對於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其實各地都有不同的規定。不同的地方適用不同的收費標準,如果某些地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過高引起消費者的不滿從而導致投訴的,這種情況下,當地政府會根據國家相關價格法出臺相應指導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