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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市社會勞動保險辦公室證明

熊燕和湖南匯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熊燕,女,漢族,1986年3月出生,住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益陽大道西238號,身份證號碼43090319860318094X。

委托代理人:高永愛,湖南九方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壹般代理。

被告:湖南匯盛科技有限公司,位於益陽高新區創業園。

法定代表人:鄭,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才博,湖南暨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是特別授權。

原告與被告湖南匯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生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壹案,於2012年3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由司馬輝法官擔任審判長,法官、人民陪審員徐擔任審判員。原告熊燕、委托代理人高永愛、被告惠生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才博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熊燕訴稱,原告熊燕於2008年2月5日加入被告匯生科技公司。2011 12 15、被告匯生科技公司通知原告熊燕不再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入職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匯生科技有限公司自2008年6月5438日+2月5日以來未能為原告熊燕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支付原告熊燕2065438年6月+0日至10月1日的加班工資直至其辭職;未支付原告熊燕休年休假的法定報酬;未依法為原告熊燕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未依法支付原告熊燕經濟補償金。由此產生糾紛,益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2011]第149號仲裁裁決,但該裁決認定事實錯誤。故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匯生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熊燕雙倍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及失業保險金155739.438+0元;2.被告匯生科技公司於2008年6月5438+2月15日至2008年6月365438+2月0日為原告熊燕補辦材料。

為證明上述事實和訴訟請求,原告熊燕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壹:匯生科技公司文件hs-hr-100404,用以證明合同的簽訂時間和背景。

證據二。勞動合同(未蓋章)。證明簽訂合同的真實時間。

證據3。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證明原告熊燕的工作時間和工資。

證據四。匯升科技公司文件hs-hr-1009001。證明加班時間。

證據5。工資單(2010年9月)。證明原告熊燕沒有拿到加班費,也沒有休年假。

證據6。銀行自助終端客戶回單。證明每月的工作日和工資沒有加班費,沒有休年假。

證據七。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證明它已經被仲裁。

證據8。湖南省益陽市婦幼保健院b超檢查報告。證明自己懷孕,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證據九。匯升科技向益陽市經濟合作局提交的申請報告。證明當時單位的公章是中英文的。

證據十、益陽冠正新型印章有限公司證明..證明匯生科技公章丟失。

證據11。網絡系統密封證書。證明益陽市公安局允許益陽冠正新印章有限公司再次作為惠生科技制作單位的公章。時間在2009年8月7日之後。

證據十二。2009年7月28日南方都市報公告。證明匯生科技申請換章。

證據十三。被告匯生科技公司通知書及交接表。證明原告熊燕在被告匯生科技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了工作交接。

被告匯升科技有限公司辯稱,1與原告熊燕提起的訴訟已通過勞動仲裁,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合同約定;2.原告熊燕屬於被告惠生科技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範圍;3.被告匯聲科技有限公司願意支付原告熊燕經濟補償金,日後由原告熊燕本人收取,不存在賠償問題;4.已經為原告熊燕辦理了失業保險,原告熊燕的問題只存在補齊差額;5.社會保險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

為證明上述事實和主張,被告匯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勞動合同。證明雙方勞動合同是有期限的,沒有雙倍工資的約定。

證據二。益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許可決定書。證明原告熊燕的工作制度是不定時工作制度。

證據三。湖南惠生科技有限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證明我公司已與原告熊燕解除勞動合同,對原告熊燕的賠償是以2011年1月1月65438+7日前交接工作為前提存在的。

證據4。註意。證明原告熊燕沒有按要求工作。

證據5。春節放假通知。證明年假已經安排好了。

被告匯聲科技公司對原告熊燕提供的證據有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5、6、7無異議;證據2無被告簽名無效;對證據3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明原告熊燕只有在20111117日交出作品才會獲得經濟補償;證據4未經核對原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證據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的;證據9、10、11、12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達到原告熊燕的證明目的;對證據1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

原告熊燕對被告匯聲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

對證據1合法性的異議;對證據二的關聯性、合法性提出異議;對證據3的真實性、關聯性無異議,但勞動合同的到期日為2011 12 15;對證據4的合法性、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5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原告熊燕休了年假。

根據原告熊燕和被告匯聲科技公司的證據和質證,現綜合證明如下:

原告熊燕、被告匯盛科技公司對證據壹、五、六、七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原告熊燕提供的證據2、3與被告匯聲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1、3相互反映,故對原告熊燕提供的證據2、3和被告匯聲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1、3予以采信。原告熊燕提供的證據4與被告匯生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2可以相互反映,證明被告匯生科技公司部分員工自2010 10 1實行彈性工作時間,本院予以采納。原告熊燕提供的證據8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熊燕引用的證據9、10、11、12、13經本院核實是真實、合法、相關的,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匯生科技公司提交的第二、第四、第五份證據,經本院核實是真實、合法、相關的,本院予以采納。

經審理查明,原告熊燕自2008年6月5438+2月65438+5月應聘到匯生科技公司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6月2日,10被任命為匯盛科技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公司的外聯和項目申報工作,平均月薪4000元。2010年6月3日,雙方簽訂了補充勞動合同,勞動期限自2008年6月65438+2月15日至2008年6月11、65438+2月15日。從2011 1,被告匯生科技公司為原告熊燕辦理了社會保險。2011 11 17被告匯生科技公司通知原告熊燕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合同到期終止。並要求原告熊燕於當日辦理工作交接,並承諾支付原告熊燕工資至2011年65438+2月15。2011 65438年2月2日,原告熊燕與被告匯盛科技公司辦理了交接手續。2012、1年6月6日,益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20165 438+0]第149號仲裁裁決,裁定原告熊燕與被告匯生科技公司的勞動關系為2065 438。2.被告匯生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熊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2000元;3.被告匯生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熊燕失業保險金2184元;4.被告匯生科技公司於20111日至2011日、15年2月支付原告熊燕工資6000元;5.被告匯生科技公司於2008年06月5438+02月05日至2065438年06月5438+01期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了原告熊燕應承擔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另查明,被告惠生科技公司於2010年7月20日向益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生產車間管理人員(工程師、主管、技術員、倉管員、文員、質量員)、行政辦公人員(采購、財務、市場、行政、總經理辦公室)、保安、司機、基建部門人員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益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行政許可號。[2010]14根據被告匯生科技公司的申請,允許被告匯生科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生產車間管理人員、保安、司機、基建部門等人員實行彈性工作時間1年;被告惠生科技公司除電話項目部外,自2010 10 1起每月實行26天工作制;被告惠生科技公司春節放假時間為14天帶薪休假。

本院認為,原告熊燕於2010年6月3日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知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65438+2月15日至2008年6月16月1日、65438+2月15日止,故原告熊燕要求被告匯生科技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時間應從6月65日起計算因此,本案訴訟請求為原告熊燕提出。原告熊燕在被告匯生科技公司工作三年,每年休假5天。原告熊燕每年春節在被告匯生科技公司享受帶薪休假14天。故本院不支持原告熊燕要求被告匯生科技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

被告惠生科技公司雖然在《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中列入了總經理辦公室,但其行政許可號益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10]14未將總經理辦公室納入彈性工作時間的實施範圍。被告匯生科技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熊燕工作的總經理辦公室副主任是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故被告匯生科技公司辯稱原告熊燕是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人,該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被告勞動合同到期後,被告盛輝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與原告熊燕續簽勞動合同,被告盛輝科技公司應向原告熊燕支付2010 10 10 10 17(4000?26×54×20)的加班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被告匯升科技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熊燕經濟補償金(4000×3=12000)。

根據《湖南省失業保險申領和支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因被告匯盛科技公司停止為原告熊燕繳納失業保險費,原告熊燕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益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149 [20165438]號仲裁裁決書內容明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匯生科技公司應當為原告熊燕繳納其他社會保險,但因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本院不予審理。被告匯生科技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熊燕工資6000元(1.01.01.01.01.01.01.01.05)。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解釋三》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壹款、《湖南省失業保險

1.原告熊燕與被告湖南匯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於2011 12 15終止;

2.被告湖南匯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燕20111日至2011、15日二月份工資6000元;

3.被告湖南匯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燕加班工資16615.38元;

4.被告湖南匯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燕經濟補償金12000元;

動詞 (verb的縮寫)被告湖南匯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燕失業保險金2184元。

以上* * *為人民幣36799.38元,限被告湖南匯生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熊燕。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5438元,由被告湖南匯生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司馬徽

陳靜法官

人民陪審員許

2012年5月30日

書記員羅龍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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