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員工曠工的處分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
二、對辭退員工(即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的賠償(即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於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範圍。
所以勞動者因曠工等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壹公司為了縮減用工成本,抱著職工們缺乏法律知識可能錯過最佳維權時機的僥幸心理,以曠工理由辭退7名員工從而免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日前,北辰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該案並及時采取法律手段,使得該公司主動找到職工要求和解,職工們在解除勞動關系後獲得經濟補償金。
7名員工在該公司工作年限在2年至12年不等,後因公司業務收縮,服務範圍由北辰區變更為津南區,為了縮減用工成本,公司以曠工為由向7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且不給付任何經濟補償金。7人接到通知後,認為公司決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向北辰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該中心受理申請後指派金辰律師事務所趙建娜律師承辦此案。經了解,公司以曠工等理由辭去員工,從而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既然勞動關系無法維系,如依法先於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職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搶在公司前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才是本案維權的關鍵。律師調查發現工人均存在公司未繳齊社會保險的情況,故以此為由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從而要求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快遞方式郵寄到公司,並及時收集相關證據材料,撰寫仲裁申請書,辦理仲裁立案手續。
公司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獲悉已經仲裁立案,明白開庭會產生的後果,遂在開庭前主動找到工人要求調解。經多次協商達成調解協議,職工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由公司壹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計4萬余元,七名職工領到補償金後辦理撤訴手續。
百度百科-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中國新聞網-公司為降成本借曠工辭人 7名員工維權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