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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搶劫,我現在已經到了法院。請律師要多少錢?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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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搶劫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當場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本罪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本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凡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本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搶劫罪。根據刑法規定,搶劫罪有以下四種具體表現:(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搶奪公私財物的;(二)在實施盜竊、詐騙、搶劫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三)攜帶兇器搶劫公私財物的;(四)聚眾打砸搶公私財物的。

以上四種搶劫罪中,第壹種叫標準搶劫罪,第二種叫轉化搶劫罪,後兩種是準搶劫罪。只要行為人有四種行為之壹,就可以構成搶劫罪。

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凡在列車內對乘客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如以語言威脅、暴露或暗示攜帶兇器,或依靠多人之力對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向乘客勒索財物或以“借錢、借物”為名,強行買賣乘客,侵犯乘客財產權的,以搶劫罪論處。

搶劫罪違反了客體的雙重性,這就決定了其犯罪客體也具有雙重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財物。其中,該人可以是財產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當時與被害人有直接關系的其他人。財產可以是公共財產,也可以是私人財產;它可以是合法擁有的財產,也可以是非法獲得的財產或違禁品。但壹般認為,不動產不能成為搶劫罪的對象。

本罪的主觀方面僅限於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據此,如果行為人只是拿回自己被騙、被盜的財物或其他合法債務,而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鑒於搶劫罪本身的巨大危害性,刑法對搶劫罪的情節和數額沒有要求。因此,只要實際實施了搶劫,原則上就應以搶劫罪論處。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排除。

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搶劫的,以刑法第127條第二款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不構成本罪。但是,對於錯誤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應當以本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0年10月117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14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5號)

為了依法懲治搶劫,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入戶盜竊,是指以搶劫為目的,進入他人與外界相對隔絕的住宅,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實施盜竊的行為。

對於入室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包括對各種公共交通工具、大中型出租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營運中的機動車輛上的乘客、售票員、乘務人員的搶劫,以及對營運中的機動車輛的搶劫。

第三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營運資金、證券和客戶資金。

搶劫正在使用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應當認定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展示其持有或者佩帶的槍支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或者為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罪、

關於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搶劫和搶奪是常見的侵犯財產罪。1997刑法修改後,為了更好地指導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了《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劫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劫解釋》)。但是,搶劫、搶奪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各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還會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準確統壹適用法律,現就審理搶劫、搶奪犯罪案件中幾個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壹、“入室盜竊”的認定

根據《搶劫罪解釋》第壹條規定,認定“入戶盜竊”應當註意以下三個問題:壹是“戶”的範圍。這裏的“住戶”是指住所,其特點是提供他人的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絕。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後者是場所性特征。壹般情況下,宿舍,賓館,臨時工棚等。不應該被認為是“戶”,但在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備上述兩個特征,也可以被認為是“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違法性。進入他人住所必須是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雖然搶劫發生在室內,但行為人並不是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室內臨時實施搶劫,不屬於“入戶搶劫”。第三,暴力或暴力脅迫必須發生在室內。如果發現入室盜竊,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在室內發生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入室盜竊”;如果發生在室外,就不能認定為“入室盜竊”。

二、關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

公交車輛搭載的乘客具有不特定於大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罪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各種公共交通工具和大中型出租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營運中的機動車輛上搶劫乘客、售貨員、乘務人員。在不營運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三、關於“多次搶劫”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壹次搶劫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的故意發生、犯罪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行為人基於犯罪意圖實施犯罪,如在同壹時間同壹地點搶劫多名在場人員;或者基於同壹犯罪故意在同壹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壹地點連續搶劫多名途經此處的人員;或者在壹次犯罪中,連續搶劫壹棟居民樓內的數戶居民,壹般應認定為犯罪。

四、關於“攜帶兇器搶劫”的認定

《搶劫罪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劫”是指行為人以實施犯罪為目的,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以及國家禁止個人攜帶或者攜帶的其他器械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以外的設備,但有證據證明該設備不是為實施犯罪而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故意隨身展示兇器,能夠被被害人察覺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兇器搶劫後,行為人在逃跑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動詞 (verb的縮寫)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數額不大,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罰;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劫接近“數額較大”的標準;

(二)在家中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劫後,在室外或者車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三)使用暴力致人輕傷的;

⑷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器;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六、關於搶劫罪數額的計算

信用卡被搶劫後使用、消費的,實際使用、消費的金額為搶劫金額;信用卡被搶後未實際使用或消費的,不計算金額,視情節輕重量刑。信用卡被搶劫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以搶劫其他財物為目的,搶劫機動車作為作案工具或者逃跑工具的,被搶劫機動車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搶劫以外的搶奪機動車的,以搶劫罪和其他罪論處。

被搶劫的存折、機動車的數額,參照《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計算。

七、關於搶劫特定財物的定性。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目標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罪中違禁品的數量應當作為量刑情節考慮。搶劫違禁品後又用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以搶劫罪等特定犯罪論處。

搶劫賭資或者犯罪所得贓物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輸掉的賭資或者贏得的賭債為搶劫對象,壹般不實施搶劫。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自用的,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教唆或者夥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可以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八、關於搶劫的次數。

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傷害、強奸等犯罪,利用被害人壹時無力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搶劫他人財物的,應當根據之前實施的具體犯罪和搶劫的情況實行數罪並罰;被害人在無意識或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故意殺人罪後,暫時拿走他人財物的,應當以盜竊罪數罪並罰。

九、關於搶劫罪與類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捕賣淫、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占有財物。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或者“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以暴力、脅迫手段勒索超過正常交易價格、費用的金錢的行為,是指從事正常商品交易、交易或者勞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格、費用相差不大的金錢、物品。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服務為幌子,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交出遠低於合理價格和費用的財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格和費用的絕對數額,也要考慮超出合理價格和費用的比例,進行綜合判斷。

3.搶劫和綁架的界限。

綁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的犯罪。它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第壹,主觀方面不同。在搶劫罪中,行為人通常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故意實施搶劫。在綁架罪中,行為人可以為勒索他人財物或者為其他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第二,行為手段不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要在同壹時間、同壹地點搶劫財物,這就是“當場”;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的方式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單位,索要贖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搶劫財物壹般不“當場”。

在綁架過程中,當場搶奪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以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中的壹罪定罪處罰。

4.搶劫和挑釁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時,客觀上可能定性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這種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前者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見義勇為、取勝的目的,通過搶奪罪來填補自己的精神空虛,而後者行為人壹般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壹般來說,前壹行為人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手段奪取財物,後壹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作為搶劫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脅使用輕微暴力搶劫少量財物的行為,壹般不宜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5.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人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索取債務的,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X.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搶劫罪侵害的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財產權,又侵害了人身權,具有搶劫財物或者致人輕傷以上後果之壹的,均為搶劫罪既遂;既沒有搶劫財物,也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是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罪造成的加重情節外,其他七種處罰情節也存在既遂與未遂的問題。其中搶劫未遂應根據刑法關於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和未遂犯處理原則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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