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去法院起訴不當得利。拿著銀行的支付記錄去法院起訴。訴狀可以自己寫。以下僅供參考:
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
原告代理人:曾永謙律師。
原告:劉×學,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XX。
委托代理人:曾永謙,廣東範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壹:馮XX,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銀聯卡“金穗鮑彤卡”持卡人,卡號為95599 8008 13978 XXXXX。
被告二:中國農業銀行東莞分行,住所地:東莞市程楠區莞太路和盛路30號。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二書面告知被告壹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卡號為95599 8008 13978 42311的銀聯卡“金穗鮑彤卡”持卡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及聯系方式。
2.判決兩被告對返還原告人民幣8900元承擔連帶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二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06年4月期間,原告丈夫的母親發現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卡號為95599 8008 13978 4231的銀聯卡“金穗鮑彤卡”,後將該卡帶回家與原告辦理並持有的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銀聯卡“金穗鮑彤卡”混合使用。2008年8月至9月,原告使用被告二管理的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銀聯卡“金穗鮑彤卡”的密碼,在位於東莞市沙田鎮沙太二路18號的自動取款機上,分五次將原告所擁有的人民幣8900元誤存入卡號為95599 8008 13978 4236545的銀行卡內。
案發後,原告經現場操作發現,被告二在東莞沙田鎮沙太二路18號設置並管理的ATM機在辦理客戶自動存款業務時未識別密碼,客戶只要在不核對銀聯卡密碼的情況下,隨機輸入任意壹組六位阿拉伯數字,即可辦理ATM機自動存款業務。正是由於被告二的上述過錯,原告誤將其全部錢款存入被告壹持有的卡號為95599 8008 13978 42311的銀聯卡“金穗鮑彤卡”中。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二告知被告壹其姓名、身份、住址、聯系方式並返還原告8900元,均被被告二拒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此向妳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我在此傳達
東莞市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委托代理人:曾永謙,廣東範蠡律師事務所律師。
2008年9月
如果妳有任何問題,請提問。如果妳滿意,請采納。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