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乃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設立,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運作。它的司法權力主要繼承自上議院,這些權力過往壹直由12位同時擁有上院議員身份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行使。至於涉及權力下放事務的審判權,過往則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執掌。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無權審理來自蘇格蘭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壹概由蘇格蘭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審理,因此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地的最高刑事法院。然而,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則壹如昔日的上議院,繼續有權審理來自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訴案件,但要上訴獲最高法院受理,就必先要由兩名蘇格蘭大律師(Advocate)確認上訴理據合理。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審理來自英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三個司法管轄地區的上訴案件。最高法院尤其關註對壹般大眾具重要影響的司法案件,壹如昔日的上議院受理上訴委員會,商業糾紛、家庭問題、涉及公***機構的司法復核、以至於涉及《1998年人權法案》等等各類型的上訴案,都可由最高法院審理。另外,最高法院亦可審理刑事上訴案件,不過在蘇格蘭,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訴至蘇格蘭的高等法院,由於不設上訴權的關系,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地的最高刑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