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起訴到東道國法院,東道國法院不應受理。但如果該人享有司法豁免的國家主管機關明確放棄司法管轄權,所在國法院有權受理。
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員,因私事與對方發生經濟糾紛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3)外交代表本人向所在國法院提起訴訟,導致被告反訴的,外交代表必須參加訴訟,不享有司法豁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公約》,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主要包括:1、大使、公使、代理人、參贊、武官、三級以上秘書、使館行政技術人員、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應邀訪華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3.各國駐華領事代表及其他領事人員。4.根據我國簽訂的條約、協定享有壹定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商務代表。5.在中國過境或臨時停留的第三國國家外交官。6.各國派代表來中國參加會議。7.各國政府派往中國的高級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