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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豁免權?

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是指法律賦予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拒絕向司法機關就其委托人對其執業行為所了解的事項作證,不因其合法的執業行為而因其言論和行為受到相關法律的追究和懲罰。它包括作證豁免和責任豁免,以及管轄豁免。除非壹個國家明確同意,否則任何其他國家不得接受針對該國或其財產的訴訟。2.免於法律訴訟。在壹國放棄管轄豁免,自願向他國法院提起訴訟或自願在他國法院應訴的情況下,未經該國同意,他國法院不得對該國或其財產采取程序性強制措施。3.豁免權的執行。即使壹國放棄管轄豁免,主動向他國法院提起訴訟或在他國法院自願應訴,未經該國同意,他國法院不得根據其判決對該國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起訴到東道國法院,東道國法院不應受理。但如果該人享有司法豁免的國家主管機關明確放棄司法管轄權,所在國法院有權受理。

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員,因私事與對方發生經濟糾紛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3)外交代表本人向所在國法院提起訴訟,導致被告反訴的,外交代表必須參加訴訟,不享有司法豁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公約》,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主要包括:1、大使、公使、代理人、參贊、武官、三級以上秘書、使館行政技術人員、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應邀訪華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3.各國駐華領事代表及其他領事人員。4.根據我國簽訂的條約、協定享有壹定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商務代表。5.在中國過境或臨時停留的第三國國家外交官。6.各國派代表來中國參加會議。7.各國政府派往中國的高級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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