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具體任務如下:
1.及時發現糾紛,快速解決;
2、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3.積極為城鄉經濟體制改革服務;
4.開展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
5.教育拯救迷失的青少年;
6.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工作,調解壹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經調解自願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或者調解後反悔的,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壹級行政組織,其活動和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強制性。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壹人,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