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民觸犯刑法,無論最後結果如何,都會在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留下犯罪記錄。壹般情況下,這個犯罪記錄是不允許查看的。如果要查看,必須遵循嚴格的條件。
壹、查詢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或單位要查詢犯罪記錄,應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有犯罪記錄數據庫。
其次,查詢目的有限:公民或單位在申請查詢公民個人犯罪記錄時,應向上述國家機關明確其查詢目的。壹般情況下,公民或單位只有在需要上學、參軍、就業等情況下才允許查詢。
最後是查詢的保密義務:最後法律規定了壹個保密義務,這是顯而易見的。比如用人單位為了審核錄用條件,申請查詢公民個人犯罪記錄,但用人單位故意泄露犯罪記錄,造成嚴重後果,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的通知。關於出臺建立罪犯前科記錄制度的意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壹條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封存該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查詢的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發現漏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啟封其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