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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罰雇傭童工的雇主?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將童工交付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每名童工處以每月654.38+0萬元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2、單位或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人5000元罰款;職業介紹機構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職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就業登記資料,或者偽造就業登記資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4.無營業執照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經依法登記備案,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單位,按照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標準,處以2倍罰款,非法單位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5.子女患病或者受傷的,由用人單位負責送至醫療機構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兒童傷殘、死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吊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對殘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壹次性給予補償,補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6.拐賣童工、強迫童工、使用童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高空、井下、放射性、劇毒、易燃易爆勞動,使用未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嚴重殘疾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禁止使用童工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使用童工,拒不制止、糾正和查處的;

(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規定發放居民身份證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記虛假出生日期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仍為其個體經營發放營業執照。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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