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受到刑事處罰,不能從事的職業有:1、法官;2、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3、檢察官;4、公務員,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5、律師,受過刑事處罰,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但過失犯罪除外;6、正在被執行刑罰或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壹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