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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記錄可以進舜宇嗎?

有犯罪記錄不可以進舜宇。

犯罪記錄也稱為案底,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壹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壹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保存在身份信息的數據庫裏。公安系統可以隨時掌握動態。遇到日常檢查時,重點檢查和搜查。以便控制。所有犯罪釋放人員,都在公安控制中。

犯罪記錄的影響:

壹、不得擔任公務員: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對於在職公務員,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公職人員犯罪的,基本都要予以開除處理,有兩種例外情形:

1、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且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壹級機關批準。

2、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二、不得擔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招錄員工,例如教師等職業,也會將“沒有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作為招錄條件,所以有過犯罪記錄的人員也無法應聘事業單位。同時,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等: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規定,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規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公證員;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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