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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妳關於婚姻法的問題!

婚姻法規定禁止重婚。刑法規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為重婚罪。執法中的主要問題是,很少有情婦到婚姻登記處登記,很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的甚至已經生了壹兩個孩子而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目前重婚壹般壹方不管,取證困難,實際處罰不多。

探視權的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探視權。

第壹,探視權不產生於父母的直接同意,也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

二、婚姻法在確定探視時間和方式時,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或者直接被贍養人拒絕協商的,探視權人可以對贍養人提起訴訟,要求其依法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

第三,探視權的中止。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當探望權人符合中止探望權的法定事由時,法院決定探望權人在壹定期限內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視權,中止原因消失後,恢復探視權。”壹方不支付撫養費或者不按時支付撫養費的事實,不是中止探望權的條件,不能作為中止探望權的法律依據。父母因犯罪入獄不是停止探視的必然原因,入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因其入獄而消滅,除非父母因對子女犯罪入獄。因此婚姻法規定中止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個人、組織和機關不得中止探望權人的探望權。

同時,法律也從另壹方面保護探視權不受侵犯。壹、離婚壹方的過錯不影響探視權。第二,探視權獨立於其他親權,如撫養權、監護權。

第四,探視權的行使。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贍養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拒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執行。”通過這壹規定,法律賦予了探望權強制執行的效力。法院在執行此類案件時,應以說服教育和思想工作為主,但也可以對經常阻撓、刁難甚至無故藏匿子女、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權的人采取適當的強制措施。拒絕合作的人也可能受到罰款、拘留等處罰。

離婚中的婚姻過錯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無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人民法院受理同壹婚姻關系請求撤銷和離婚的不同案件時,應當先審理無效婚姻案件,離婚案件應當在申請撤銷判決後審理。無效婚姻的壹方當事人死亡後壹年內,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幸存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可撤銷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十壹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在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中,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作為* * *和* * *。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壹方所有。

離異家庭的子女教育

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父親撫養還是母親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母、養父母對由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父母預防犯罪的職責。

保障老年人的權益

為解決上述問題,需要研究如何強化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和責任,不虐待老人,尊重和保障老人的婚姻自由;要加強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預防和懲治虐待、遺棄老年人、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充分發揮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相關組織的作用,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我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彩禮,在壹些地方也被稱為彩禮和彩票,是中國幾千年來的壹種婚姻習俗。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為結婚而支付彩禮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在很多地方,很多生活並不富裕的家庭為了支付彩禮,負債累累,造成了極其沈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很多農村夫妻離婚時,對於彩禮是否應該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新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采納多數人觀點。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如果按照習俗給付彩禮,有三種情況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壹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是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第三,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解釋》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解除同居關系案件的處理

根據新婚姻法解釋第壹條的規定:1,人民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屬於“配偶與他人同居”的除外。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糾紛,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這主要是考慮到《婚姻法》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種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解除。2.對於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由於這種關系不屬於法律規定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當事人僅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平等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協議離婚後的財產分割

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在履行該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協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受理。K

●作者名片

郭凱律師現任陜西啟程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畢業於山西大學,擅長各類民事、經濟訴訟;辦理了大量的商事合同的起草、審查、修改、談判等非訴訟法律事務,在工作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曾在山西財經大學、太原廣播電視大學等高校擔任兼職教師,在省級刊物上發表多篇論文;目前,我們致力於房地產研究、企業重組、資產重組、企業並購和融資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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