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信用證詐騙罪於5月29日1998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他現在被關押在北京看守所。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控被告人鄭大川信用證詐騙壹案。1999年12月2日,經(1999)第195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鄭大川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繼續追繳被告人鄭大川犯罪所得886.9萬美元,分別返還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被告人鄭大川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鄉證被立案扣押,退還被告人鄭大川;扣押的物品被沒收並返還給中國建築(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和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或抗訴。北京壹中院依法報請我院核準。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在審查結束了。
經審查,發現:
1.1996 65438+10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鄭大川以大衛·迪信通(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以青海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深圳管理部、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與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有限公司騙取簽訂內外貿合同。中國建築(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被誘使通過中國銀行南通分行開立了總額超過393.7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2,829,5438+0,000元)的四份長期不可撤銷信用證。被告人鄭大川使用偽造的發票、裝箱單、質量數量證明、貨物收據等附在信用證上的單據,從法國的議付行開辦業務。信用證到期後,鐘石(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向開證行中國銀行南通分行申請預付信用證項下承兌的票款。在開證行支付預付款後,鐘石(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向開證行出具了還款保函。
2.在1996年7月至10年7月期間,被告人鄭大川以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國通信技術(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先後與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中國商業對外貿易公司、北京佳農坤茂經貿有限公司簽訂了多份進口通信復用設備、工業摩擦磨損監測系統的合同以及代理進口和結算協議, 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受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委托從事代理進口業務的華潤萬通有限公司。 中國商業對外貿易公司、華潤萬通有限公司被誘導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開立9張總金額超過5,776,5438+0.4萬美元(折合人民幣4,800.99萬元)的長期不可撤銷信用證。被告人鄭大川在未組織供貨和供應的情況下,采取偽造提單、發票、原產地證書、裝箱單、質量檢驗證書、運輸單、受益人證明等附於信用證的文件的手段。在此期間,被告人鄭大川僅向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支付人民幣700萬元(折合美元83.89萬余元),其余貼現款493.2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46.5438萬元+0.0099萬元)被鄭大川非法占有。信用證到期後,中國建農企業集團公司通過該機構向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支付了開立的9份信用證項下全部款項的本息。
綜上,被告人鄭大川利用信用證詐騙886.95萬余美元,折合人民幣7383.9萬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總經理萬新坤、副總經理余的證言證實,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與鄭大川的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在1993年初至1996年6月期間進行信用證業務,其中4張信用證約390萬美元未歸還。我們在1998與鄭大川失去聯系,公司在1999+10月向南通市公安局報案的事實;
2.證人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財務部部長郭的證言證實,該公司有1993至1996的信用證業務。公司的人說,和鄭大川有23筆信用證業務,每筆都是90多萬美元。經理主要負責這項業務。最後四張信用證由中國銀行南通分行支付,公司仍欠四行。
3.證人、青海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深圳管理部經理毛宏發的證言證實,該公司與鄭大川的大衛·愛迪生公司有業務往來。1994年夏天,鄭大川去深圳幫我們公司接業務,讓我在空白紙上蓋深圳管理部的章,有部分是簽字的。卷子是鄭大川帶來的,鄭大川說省事。後來聽說鄭大川是以我們公司管理部的名義和南通公司簽約的。在此期間,南通公司與我及我公司無關,我公司未支付任何貨款及代理費,也未收到任何進口貨物。
4.證人、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副總裁崔忠偉的證言證實,鄭大川是肖勝寬認識的,鄭以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國通信高科(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提出與我公司發展通信設備業務,鄭大川分別於196年7月、10年6月與我公司簽訂了兩份協議。委托中國商業對外貿易公司和華潤萬通有限公司進口通信設備,開立9張信用證,總金額570多萬美元。信用證到期後,鄭大川未能付款,僅支付人民幣700萬元。鄭大川沒交銀行錢,也沒交其他錢。我們的兩位代理人向銀行支付了九張信用證中的所有款項。我司向招商外貿公司支付246055438+0,000元,向華潤萬通公司支付1,692,350元,實際造成我司損失41,528,600元。
5.證人、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珠海公司副總經理趙鵬的證言證實:1996年7月,我公司代表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進口通訊設備等設備,開出3張信用證,總金額294萬余美元。1997年2月,仁農公司向我們支付了信用證,雙方結算。後來聽說生意出了問題,吃了虧。
6.證人華潤萬通有限公司副經理王珂的證言證實:1996 10年6月,我公司代表中國佳農公司進口通信設備,與鄭大川簽訂合同6份。我司開出相應的170天遠期信用證6張,其中4張來自香港,2張開給澳門南光工藝品公司,65438+。本公司收回為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支付的本金。1998的四五月份,崔中偉告訴我,找不到鄭大川了,信用證貨款也沒要回來。
7.證人南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曹鐘的證言證實:196、10年6月,鄭大川要求我公司對華潤萬通有限公司的兩張信用證進行貼現還款,金額為84萬美元,貼現的議付單據主要由鄭大川提供;
8.證人、興華貿易公司董事長肖勝寬的證言證實,我在得知鄭大川與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簽訂的合同尚未履行後,鄭大川公司工作人員舉報鄭大川讓工作人員將大包拆成小包,並制作虛假發票騙取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
9.《公安部(98)第2298號物證鑒定書關於公開物證簽名的鑒定結論》確認,鄭大川與中華佳農業集團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中使用的英文簽名筆跡系鄭大川所寫;
10.深圳海關的證明材料證實,鄭大川提供的車輛未在規定時間內在深圳海關攜帶進口的通訊設備;此外,據海關統計,6月1996日至2月16日,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華潤萬通有限公司受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委托,未通過深圳海關進口貨物;
11.香港警務處聯絡處的證明材料證實,經與第壹運輸貿易有限公司其中壹名負責人聯絡,他表示從未代表美國通訊高科技有限公司托運貨物,與該公司沒有業務往來;
12.鄭大川與中國佳農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關於9份信用證的協議、合同等書證材料證實,鄭大川分別於1996年7月22日和17年6月與中國佳農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進口“通信復用設備”和“工業摩擦”的合同。約定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向鄭大川指定銀行開立180天遠期信用證,總金額577萬余美元,鄭大川受中國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委托與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華潤萬通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相關的外貿合同,鄭大川使用偽造的信用證貼現,申請開立信用證並付款。
13.鄭大川與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簽訂的4份信用證合同等書證證實,鄭大川於6月至5月間,分別以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簽訂了4份進口通信設備銷售合同,總金額393萬余美元。
上述證據已由開庭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大川無視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捏造內外貿事實騙取信用證,並采用偽造單據及信用證所附單據的方法,為自己貼現信用證項下資金。其行為已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有財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鄭大川所犯罪行的事實、犯罪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考慮被告人鄭大川被羈押後主動坦白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以及本案具體情節,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核準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1999)第1953號刑事判決,以信用證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大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本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