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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知道貴州思語律師事務所的鄒容這個律師是怎麽樣的呢?

這樣的律師妳還會聘請嗎?

我是壹名案件的當事人家屬,當事人於2015年*月*日被縣檢察院帶走,羈押在*縣看守所,處於案件偵查階段。在網上搜索到貴陽市思語律師事務所後,便於2015年8月3日到該所咨詢,於當日委托該事務所主任律師鄒蓉律師作為當事人的辯護律師。全部委托費人民幣3萬元(¥30,000元)且不產生其它費用,並被要求壹次性交清,因為之前在網上查詢過律師收費標準壹般是分段收取,故對此產生疑慮。因我方對案件心情急切,且鄒蓉律師聲稱第二天就能會見當事人,便當即交給事務所1萬元,並且協商余下2萬元次日交清。2015年8月3日當天簽署了委托協議,只得到1萬元收據,但並未得到委托合同。

2015年8月4日,鄒蓉律師壹行3人開車帶著我母子二人在未辦理任何檢察院手續的情況下直接趕赴某縣看守所試圖會見當事人。在車到達看守所門口時,讓我帶駕駛員開車去加油站由我給車加了200元的燃油。之後與我母子進入看守所,出示相關證明試圖會見當事人,而向看守所提供的當事人名字有誤,造成看守所工作人員查不到當事人信息,無法會見(此處系鄒蓉律師行為失職,犯了律師工作流程上的低級錯誤)。

經更正後查詢到了當事人,但此後被看守所告知沒有有當地縣檢察院手續的情況下是不能會見當事人的(此處系鄒蓉律師行為失職,犯了律師工作流程上的低級錯誤)。

此後,鄒蓉律師便匆匆折返回其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相關手續,後再次趕赴看守所,幾經周折之後終於得以會見。其間,鄒蓉律師還表現出明顯的性情急躁和缺乏耐心,為當事人家屬造成了心裏上的困擾和逐步對她加深不信任感。她與當事人會面的整個過程僅不到40分鐘,作為壹個案情較為復雜的刑事案件,這麽短的會面根本無法詳細了解案情(後來鄒蓉律師說,這其中有壹半時間是在安撫當事人和記錄帶給家中的口信)。

當日,鄒蓉律師對案情表現出的對案情草草處理和走過場的工作態度,對家屬的正常法律咨詢表現出毫無耐心(對家屬說“我又累又餓,請讓我先休息,我要先吃飯”)。赤裸裸地表現出對金錢的追求,數次催促我方把余下2萬元趕緊交清,我只得在去看守所的路上把2萬元現金交到鄒蓉律師手中,鄒蓉律師當時並未提供任何收據和收款證明。我索取收據的時候,換回來的只有寥寥壹句:“要信任”。其間,還讓家屬不要計較任何在鄒蓉壹行人身上的額外花費,對我們造成壹種舍不得多花錢他們不會盡力辦案感覺。

會面之後,是當日中午1點左右,鄒蓉律師提出要求要到某地就餐(指明要吃的餐食)。與當事人家屬的交流顯得毫無耐心,無安撫性質的溝通。用餐期間我方強烈要求鄒蓉開具正式收據,鄒極不情願地開了壹張收到2萬元的白條。飯後,在未征求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另外點了些食物帶走並讓我方承擔費用,就餐花費400余元。

從就餐地返回,我們母子二人在高速收費站下車回家,鄒蓉壹行人則返回貴陽。通過接觸鄒蓉律師的具體工作過程和對其品行的觀察,我通過深思熟慮後,認為沒必要再委托其為代理律師,並於2015年8月6日與鄒蓉律師通電話告知本意,且協商要求退回預付的代理費用(額度協商),當天多次與鄒電話溝通,鄒多次中途掛斷電話,實為搪塞。

無奈之下,我於2015年8月10日親自到她所在的思語律師事務所與她會面,協商解除代理關系之事,並要求退還代理費用。其間,她態度蠻橫地說:“妳們的要求達不到,妳們可以去告啊!”我說:“我的目的是協商解決。”最後她才說:“雙方都考慮壹下,過幾天再說,不過下周妳們不要來,我忙很!”協商未果,她是明顯地在推拖此事。

之後,我到貴陽市律協口頭咨詢如何解決此事,並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她知道後,就說我們在“告”她的狀,事已至此,我決定撤銷鄒蓉為當事人委托代理律師的資格,並向縣檢察院遞交了書面材料。

從多方面看,鄒蓉律師不具備律師的基本素養和職業操守,與當事人會見的前期準備工作不到位,會見過程不充分,會見後跟家屬的溝通沒耐心,較為敷衍。具體表現有以下幾點(括號中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

1.委托簽署之前誇大自身能力和案件的嚴重後果,利用當事人急切的心理辦理委托。她說自己上億元的大案都受理過,只有她自己清楚。

2.簽署委托協議並收取費用後,並沒有給我方出合同和發票(第二章 第十壹條 (五)不按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律師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六)不向委托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的;)

3.未辦相關檢察院手續直接赴看守所要求會見。

4.搞錯當事人姓名造成無法查詢會見。

5.索取合同以外的財物,材料中多處可體現(第十壹條(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

6.檢察院和看守所工作人員對其工作能力和態度評價比較負面。

7.與當事人家屬的溝通消極應對,對家屬造成很大困擾。

8.協商未果後,發短信說我們要求復印筆錄,但絕無此事,構成誹謗(第十壹條(二十八)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9.向同行無關人員泄露涉密案情(第十二條(壹)泄漏國家秘密的 第十四條 (十六)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10.當事人取保候審期間試圖與鄒蓉律師電話溝通,得到無法溝通及無商量余地的答復,並且鄒蓉律師還威脅說要到當事人工作單位進行對其騷擾(第十七條 (三)對投訴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情況說明:2015年10月8日(當事人已取保候審),當事人家屬到貴陽市律協咨詢如何解決此事,得到代律師的熱情答復:建議當事人與鄒蓉律師溝通解決。為此,當事人於2015年11月23日上午11點半左右與鄒蓉律師進行電話溝通,第壹次撥通鄒的電話未接,時隔幾分鐘,鄒回撥當事人電話,撥通就說:此事她沒錯,沒有協商余地。當事人還沒有說上話,她壹下就把電話掛了,僅隔幾分鐘,鄒又給當事人打來電話,並揚言:我要到教育局(當事人工作單位)潑妳。隨即掛斷電話,如此囂張的威脅語氣,可見其品行之卑劣。

我夫於2019年刑滿釋放,並於2019年2月14日與鄒蓉溝通協商未果。

為此,在我們已無法與鄒蓉律師正常溝通和協商的情況下,特報請貴陽市律師協會重視此事並請介入調查,要求被訴方全額退還預收的代理律師費三萬元並對其行為給予相應處理。

但時至今日整件事尚未得到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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