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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被通緝的嫌疑犯王霞嗎?

私自扣壓車輛債務用於債權,不追回則賠錢。

中國法院網訊王霞強行查扣他人車輛討債,結果債務沒追回,賠了錢。日前,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王霞將被扣押的貨車返還原告王強,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600元。

7月21日下午,王霞帶人到工地找到拉磚的王強,向他討要欠款。王強說他現在手頭沒錢,請求再寬限幾天。為使王強主動還錢,王霞強行扣押了王強用於營運的京JB2310P8貨車。王強多次交涉,要求王霞歸還車輛,但王霞拒絕歸還。王強很無奈,所以他把王霞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王霞扣押原告用於營運的貨車沒有法律依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歸還被扣留的卡車。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的,被告應當酌情賠償。(文中所有人均為化名)

不孝的大兒子錯過了遺產,守寡的媳婦全部繼承。

中國法院網訊10 10月24日,江西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壹起繼承糾紛案,老人的親生長子因未履行贍養義務而錯失繼承權;喪偶的兒媳蔣麗萍因為對老人的悉心服務,得到了老人全部遺產的65438+3000元。

周,壹個花甲老人,生了兩個兒子。二兒子夏誌良與蔣麗萍結婚,生下壹個男孩。不久,夏誌良死於壹場工程事故。大兒子夏誌明去鄰村結婚,長期在外打工。他從未問過他的生母。2002年9月,老人因病臥床。蔣麗萍壹直把老人當成自己的母親,但夏誌明甚至看都不看他壹眼。

今年3月,周因病去世,留下存款1.3萬元。夏誌明得知後從外地趕回家中,並強行拿走周的押金,驅趕出家。無奈,蔣麗萍上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均表示有罪。

案例分析:借記卡存款被盜的責任分析

銀行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回放

2003年6月5438+10月,唐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辦理了壹張金穗借記卡。2004年8月,唐先生被告知卡內僅剩98.90元,卡內36萬元已被轉走。經公安局調查,有人偽造了唐先生的身份證,以唐先生的名義辦理了壹張金穗借記卡,然後利用銀行的電話轉賬業務盜取了唐先生的存款,並在同壹天分5次從5個網點全部取出。這個案子還沒有解決。

唐先生認為,在自己沒有辦理電話轉賬業務和身份證、金穗借記卡沒有丟失、密碼沒有泄露的情況下,銀行應該對此事負責。在與銀行的交涉中,銀行也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拒絕賠償。

李剛(北京市律師協會銀行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朱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辦理了金穗借記卡,故唐先生與該行之間建立了合法的儲蓄合同關系。在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銀行有保護唐先生存款安全的義務,即銀行對所有與唐先生有關的銀行交易有嚴格審查相關文件和密碼的義務。

唐先生的身份證和金穗借記卡沒有丟失,密碼沒有泄露,沒有辦理另壹張金穗借記卡,沒有辦理電話轉賬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卡內原來的存款被轉走和提取。銀行對此應該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作為儲蓄機構,銀行的工作人員應高度警惕,認真審查客戶的身份證件,辨別客戶身份證件的真偽,以保護儲戶的存款安全。正是由於銀行疏於管理,相關工作人員審查不嚴,犯罪嫌疑人才有機會利用唐先生偽造的身份證,以唐先生的名義成功辦理另壹張金穗借記卡,然後通過電話轉賬業務將唐先生金穗借記卡內的存款轉走。

犯罪嫌疑人以唐先生的名義成功辦理了另壹張金穗借記卡,這只是整個事件中的壹個關鍵點。還有壹個關鍵點在於唐金穗先生借記卡的密碼。根據農行相關規定,農行同城兩張銀行卡之間適用電話轉賬業務,必須提供轉出卡密碼才能轉賬成功。也就是說,如果要通過電話從唐先生的金穗借記卡中轉出存款,必須提供唐先生的密碼。所以,嫌疑人知道唐先生的密碼。至於嫌疑人是怎麽拿到唐先生的密碼的,暫時沒人知道。如果銀行以“唐先生自己泄露密碼”進行抗辯,必須提供唐先生自己泄露密碼的確切證據。如果銀行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唐先生自己泄露了密碼,那就不能推卸責任。

王良剛(北京市任靜律師事務所)

在充分研究了銀行的借記卡規定後,可以預計,銀行肯定會把借記卡規定視為“所有密碼匹配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行為”、“所有密碼匹配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合法交易”。密碼丟失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在現實的類似案件中,銀行也以此為主要抗辯理由,成為造成持卡人損失的利器。但律師認為,這種辯護是不成立的。

首先,在借記卡取款(提現和轉賬)交易中,密碼不是唯壹憑證。借記卡除了密碼,也是憑證,大額取款時身份證也是憑證。只有密碼匹配才是合法交易的重要要素,這必然會使無卡無照的取款交易變得合法,大大降低存款的安全性。

其次,密碼泄露可能有三種途徑:壹是持卡人泄露;第二,銀行泄密;第三,別人爆料了。既然泄密的途徑很多,那麽銀行在不胡亂規定“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的情況下,無疑是在以“霸王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

而且“所有使用相同密碼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行為”的規定,使得銀行不思從技術和流程上提高和加強借記卡的安全性,不區分身份證的真偽,不履行最大限度減少甚至杜絕偽造、冒用借記卡的義務,使借記卡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除了上述對銀行抗辯的反駁,律師認為澄清以下兩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此類案件的刑事部分通常被定性為信用卡欺詐。由於持卡人的存款處於銀行的實際控制之下,犯罪的客體是借記卡(“借記卡章程”和“借記卡所有權銀行”分別在借記卡中有明確規定),犯罪的主要客體不是持卡人的財產所有權,而是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和銀行的財產所有權。因此,銀行不應將他人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轉嫁給持卡人。

第二,持卡人是接受銀行金融服務的消費者,此類案件的民事部分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基於上述理由、對借記卡章程的解釋及本案事實,銀行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過錯:

1.銀行未在借記卡章程和申請表中明確借記卡的電話轉賬功能,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權;

2.銀行自行為持卡人設立電話轉賬服務,侵犯了持卡人選擇服務的權利;

3.銀行設立的電話轉賬業務使無卡轉賬得以實現,客觀上取消了借記卡本身的安全保障功能,銀行未充分履行對持卡人財產的保護義務;

4.銀行核對身份證、限制大額取現等業務流程形同虛設,未盡到註意義務。

銀行沒有過錯,也不負責任。

楊文理(北京市律師協會銀行法委員會主任、北京余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從本案中我們得知,唐先生借記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利用電話銀行的轉賬功能轉到了以唐先生名義開立的另壹張借記卡上,而後壹張借記卡是他人使用唐先生偽造的身份證辦理的。壹般情況下,需要根據電話銀行系統的語音提示輸入借記卡的卡號和密碼才能開通電話銀行轉賬業務,使用電話銀行進行轉賬。不法分子是如何獲得唐先生的卡號和密碼的?我們不知道,因為公安機關還沒有破案。

類似的案例並不少見。比如壹位女士在某銀行的ATM機上取了壹張借記卡,丟棄了ATM機打印的交易憑條,但這壹舉動恰好被不法分子註意到。於是,壹位女士離開後,犯罪分子拿起交易單,於是得到了壹位女士借記卡上的相關信息,比如借記卡的卡號。更有甚者,女子輸入交易密碼時,被早已準備好的不法分子偷窺。因此,不法分子很容易利用收銀員的疏忽,獲取借記卡上的相關信息,從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某銀行《借記卡章程》的相關規定:“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借記卡密碼,防止泄露,所有密碼泄露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合法交易。持卡人應當承擔因密碼丟失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所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持卡人在使用借記卡的過程中,要保管好自己的借記卡和密碼,防止泄露、丟失和被盜。銀行辦理借記卡後,應及時更改借記卡初始密碼,科學編輯密碼。盡量避免使用自己的生日、常規數字等容易被他人破譯的密碼。另外,在銀行的ATM機取款時,首先要註意ATM機附近是否有可疑人員。如果發現可疑人員,應該去其他ATM機取錢或者換到銀行的櫃臺。交易完成後,應及時取走借記卡和交易憑條,並妥善保管。另外,不要隨意把自己的身份證或身份證復印件給別人,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另外,銀行只是形式上審查公民身份證,銀行根本無法進行實質審查。身份證的真偽最終還是要由公安機關來鑒定。而且我認為案件的關鍵在於不法分子獲取了唐先生的卡號和密碼,使得存款從唐先生的借記卡中轉出,這是存款被盜的直接原因。當然,偽造的唐先生身份證沒有被鑒定出來,銀行應該提高鑒定身份證真偽的技能和技術設備,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雖然在本案中,唐先生聲明自己從未丟失或向他人透露過自己借記卡的卡號、密碼、身份證等信息,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和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我認為除非先生證明銀行在本案存款被盜中存在明顯過錯,否則他很難通過民事程序獲得賠償。

由於唐先生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本案屬於詐騙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應負責逮捕罪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追繳贓款,賠償唐先生的全部損失。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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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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