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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麽辦法可以合法斷絕父女關系?

嗯,父女關系有兩種,壹種是由於血緣關系,壹種是通過法律程序確認的,比如收養、領養。如果要斷絕父女關系,如果父女關系是血緣造成的,不依賴於法律,那麽用法律手段是不可能斷絕的。但父女關系可以通過法律擬制轉移,即被他人合法收養,形成虛構的收養關系。這時就會在法律上認定與生身父母及其親屬的壹切關系解除,被收養子女與生身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相當於變相斷絕了父女關系。

如果是成年的女兒,當然不可能用這種方式斷絕父女關系,但是父女關系產生的其他關系可以因為壹個協議而改變嗎?

首先要明確,子女未滿18周歲時,父母是法定監護人,父母年老時,子女是法定贍養人和法定義務人。法律不允許任何壹方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父母不贍養子女,子女也沒有權利不贍養父母。因為這兩個義務不是壹壹對應的,壹個不壹定要發生,壹個需要發生。法律實時保護這兩項義務中的每壹項。父母未能撫養子女,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未能撫養的責任,但並不意味著撫養子女的義務就此消失。婚姻法規定,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拒絕履行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對於成年子女來說,贍養義務是不可能消失的。

還有其他民事關系會不會改變?事實上,成年女兒在達到18周歲後,是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壹切民事行為與血緣家庭成員無關,也沒有法律規定會有連帶責任,所以不需要斷絕關系。

女兒可以放棄對父親財產的繼承權嗎?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完畢前放棄繼承。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因此,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公證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置前提出。過了這個時間,公證處就不受理了。

所以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是不可能通過協議放棄繼承權的。即使簽訂了協議,也是無效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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