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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壹個案例說壹個人因為褲子後面秀有國旗,於是被告了。球具體內容及當時律師的辯論

——“斯密斯訴葛根案(Smith v. Goguen)”

1970年1月30日,馬薩諸塞州洛敏斯特的兩個警官,看到壹個叫葛根的人,穿了壹條多少有點奇怪的褲子。在他的牛仔褲的左臀部,他縫了壹幅大約10公分寬15公分長的星條旗,美利堅合眾國的國旗。警官看到他在市中心熱鬧地段和壹群人說話,不過顯然並不是在舉行什麽集會,也沒有引人圍觀或阻礙交通的事情發生。警官前去詢問葛根他褲子上的國旗是怎麽回事的時候,卻引起在場人們的哄堂大笑。

第二天,這兩位警官根據馬薩諸塞州禁止“毀壞、踐踏、汙損、以及輕蔑地濫用美國國旗”的法律,向法庭起訴葛根。這項州法規定,公開地毀壞、踐踏、汙損以及輕蔑地濫用國旗,不管這國旗是公***財產還是私人財物,都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判處10元到100元罰款,或判處壹年以下監禁。

警官們沒有指控葛根“毀壞、踐踏、汙損國旗”,事實上葛根也確實沒有“毀壞、踐踏或汙損”國旗,警官們指控葛根"輕蔑地濫用國旗"。把國旗縫在褲子的臀部,是不是“輕蔑地濫用國旗”呢?

沃塞斯特縣高等法院開庭審判,陪審團判定葛根有罪。法庭判決葛根六個月監禁。葛根向馬薩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上訴,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葛根開始服刑的時候,向馬薩諸塞地區的聯邦地區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也就是要求聯邦法庭審查此案的判決。結果,聯邦地區法院認定,按照憲法第14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原則,馬薩諸塞州法中的“輕蔑地濫用國旗”的條款過於模糊,而且,這壹法律太過廣泛,違反憲法第壹修正案對**的規定。

警官們向聯邦上訴法院上訴。上訴法院同意地區法院的裁決,認為馬薩諸塞的州法沒有提供足夠的標準和規範,到底怎樣的行為是“輕蔑地濫用國旗”。州法的語言沒有給民眾足夠的警告,也沒有給執法警官足夠清楚的執法界線,沒有給予法庭和陪審團以清晰的判決標準。這種語言用詞過於模糊的法律是不能成立的,應予廢除。

1974年,此案終於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這就是著名的“斯密斯訴葛根案(Smith v. Goguen)”。

壹、最高法院的裁決

聯邦最高法院以六比三作出了對葛根有利的裁決,**官鮑威爾(Lewis F. Powell)代表法院發表了裁決意見。

按照規則,最高法院裁決書首先肯定,聯邦最高法院具備對此案作出審查和裁定的司法權。最高法院同意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對州法“過於模糊”的意見。鮑威爾**官指出,法律的語言用詞不能模糊,這壹原則毋庸置疑,因為這壹原則同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懲戒意義緊密相連。憲法第14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要求立法機關在立法的時候,為執法人員和民眾提供足夠清晰的判斷標準,提供清晰的界線,到底什麽是合法的,什麽是非法的,避免執法人員主觀任意的和歧視性的判斷。而本案中,馬薩諸塞州法中“公開地輕蔑地對待合眾國國旗”的說法,過於模糊,在本案中不能提供清楚的司法判斷。

鮑威爾**官在裁決意見中說,早在1968年,聯邦最高法院就曾指出,“有些人看來是輕蔑的行為,對另壹些人卻可能是壹種藝術”。他說,在本案中,葛根的做法也許算不上是“藝術”,或許只能說是壹種幼稚的“笨拙的做法”,但是聯邦地區法院的評論是對的:現在國旗已經成為年輕人的壹種裝飾時尚,在各種不同場合隨意地用國旗來做裝飾已經成為廣泛的現象。美國人經常在帽子上,體恤衫上裝飾國旗圖案。在休閑的服裝上點綴國旗,或許是出於對國旗的敬重和崇拜,也可能只是想吸引別人的目光。比如在賣熱狗或冰淇淋的時候,也常會插上壹面小國旗。馬薩諸塞州的法律總不見得想把這些行為都定為非法。可是現今大量隨意的用國旗點綴裝飾,在有些比較刻板保守的人來說,就已經有輕蔑國旗的嫌疑了。**官指出,法律不能強迫普通人來猜測到底法律的意思是什麽。“公開地輕蔑性地使用國旗”的說法,就是要民眾和執法人員來猜測。如果用國旗點綴帽子不是“輕蔑”,點綴褲子就是“輕蔑”,那麽界線在什麽地方呢?法律沒有明示這壹界線,這樣“過於模糊”的法律,把猜測什麽是合法,什麽是非法的負擔強加給民眾,只能使民眾無所適從;同時,這種缺乏判斷標準的法律,允許警察、檢察官和陪審團按照自己的價值偏好,按照自己對具體的人、具體的場合的好惡來作出判斷。這種不能保證前後壹致,不能保證對所有人壹視同仁的法律,顯然違背了憲法第14修正案“正當程序”原則,所以是違憲的。

鮑威爾**官承認,在人類行為的有些領域,政府立法機構很難做到事無巨細地詳細地作出合法和非法的精確規定,這時候需要民眾、執法人員和法庭根據具體時間場合來判斷。比如,在壹場大規模的**集會上,為了維持現場的秩序,除了依據預先成立的法律和政策以外,執法警官有時候必須作出判斷,允許**者做什麽,不允許**者做什麽。但是“輕蔑地濫用國旗”的法律不是這種特殊情況,法律不能把判斷某人是否“輕蔑國旗”的處置權交給執法人員,而是應該預先作出清晰的規定,使執法人員有法可依。將國旗用於儀式,用國旗來做裝飾,如今是如此普遍的時尚,而且時尚壹直在變化,有那麽豐富多彩的形式,政府不可能把他們都壹棍子打成非法。這就更要求法律作出明確的說明,到底什麽是非法的。如果法律的語言沒有能夠作出這樣的說明,就不能用來懲戒。鮑威爾**官宣布,馬薩諸塞州關於“輕蔑地濫用國旗”的法律,因“過於模糊”而無效。

二、懷特**官的意見

在投票同意最高法院判決的**官中,有壹位懷特(Byron R. White)**官。他同意鮑威爾**官的裁定意見:馬薩諸塞州“輕蔑國旗”的州法違憲無效;但是他不同意鮑威爾裁定書中的理由。所以,他作為同意裁決的**官,發表了他個人的意見。這個個人意見很有意思。

懷特**官說,聯邦最高法院裁決,馬薩諸塞州法因為語言模糊缺乏清晰的判斷標準而違憲,雖然他也認為此州法應該宣布無效,卻不認為這是因為它“過於模糊”。他說,有壹系列的行為,人們只要根據常識,就可以不證自明地判斷,那是壹種輕蔑性的行為。在涉及國旗的時候,有些行為是否屬於州法所禁止的“輕蔑性的使用”,也可能是清楚的,並不需要執法人員臨時猜測。雖然,州法也許沒有說明所有壹切行為是否屬於“輕蔑國旗”,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壹切行為都沒法加以判斷。在本案中,任何人應該都能判斷,把壹面國旗縫在褲子的臀部,是對國旗的壹種“輕蔑”行為,這種行為是覆蓋在州法所定義的“輕蔑地濫用國旗”的範圍之內的。馬薩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在維持葛根有罪的判決時,指出,“陪審團的判決意味著,陪審團認為,葛根的違法行為是故意的”。葛根很難辯解說,他這樣做的時候,並沒有意識到這是州法所禁止的。

所以,懷特**官認為,馬薩諸塞州法在這壹點上並不算“過於模糊”,葛根也是知道的。他引用了葛根的主要論點:他在褲子臀部縫壹個國旗補丁,是要表達壹種觀點。這種觀點,警官們認為是不愛國的,認為葛根是要表示,美國是壹個只配給坐在屁股下的地方,甚至想表達更為不堪的意思。不管怎麽說,他的做法想表達壹種強力的觀點,這壹點是不會錯的。

所以,懷特**官指出,馬薩諸塞州法至少對葛根來說並不模糊。即使州法對其他人、對其他場合可能還是太模糊,卻不能因此而裁定該法“過於模糊”,因為司法自制的原則要求最高法院在司法復審的時候,要在被告被指控的行為範圍內進行。不能因為壹些處於邊緣的行為難以判定就宣布壹項法律“過於模糊”而無效。

這樣,懷特**官的看法同鮑威爾**官大相徑庭,他認為州法並不模糊。那麽,他為什麽還是認為該州法應該廢除呢?

他說,真正不可回避的問題是,馬薩諸塞州法中“輕蔑地對待國旗”的條款,到底是不是違反了憲法第壹修正案關於**的原則。第壹修正案的**,當然是針對言論來說的。如果壹種行為不能表達任何意見或觀點,那就不在**的範圍內。最高法院在1968年“合眾國訴奧布良”壹案中指出過,有些行為,盡管有表達觀點的作用,是所謂表達性的行為,政府仍有權力對時間、地點、方式加以規範或禁止。

懷特**官認為,毫無疑問,國會既然有權確定國旗的圖案,也就同樣有權立法來保護國旗的完整性。國會根據憲法有權立法保障全民福利,調節州際貿易,提供國防,等等,當然也有權保護國家主權,保護作為主權象征之壹的國旗。國旗曾經在人類事務中起過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利堅合眾國有自己的國旗,也可以有相應的法律來管理,怎樣使用、展示、安放國旗,以及怎樣制造、仿制、出售、擁有、銷毀國旗。

可見,事實上,懷特**官是最高法院中主張保護國旗的**官中的壹員。那麽,他為什麽同意對葛根有利的判決呢?懷特說,根據馬薩諸塞州法而判處葛根有罪的,不是葛根對國旗做了什麽事情,而是葛根“輕蔑地對待”合眾國的國旗。根據州法中的這壹條款,葛根被定罪,不僅要“對待”了國旗,還必須是“輕蔑”地對待了國旗,而這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表達了對國旗的“輕蔑”。根據這壹條對葛根定罪,那就不僅是懲罰葛根對國旗做了什麽事情,而且要懲罰葛根對國旗“表達”了壹些占主導的多數派不待見的思想。

也就是說,雖然葛根對國旗是“做了點事情的”(縫在褲子臀部做補丁),但是州法要懲罰他的不僅是他對國旗做的事情,而且是他想對國旗“表達”的思想。州法在這兒不僅禁止了行為,而且禁止了思想的表達。正是這壹點,懷特**官不能同意。

回顧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國旗的案件作出的裁決,懷特**官指出,在美國,法律不能強迫任何人向國旗致敬,表達尊敬。此外,最高法院以往的裁決中建立了這樣的規則:用口頭的或書寫的語言表達對國旗的輕蔑和不敬,是不受法律懲罰的。同樣,壹項針對國旗的行為,如果具有足夠的“表達”思想的意義,就應受到憲法第壹修正案的保護。馬薩諸塞州法的毛病就在這裏,如果說葛根的行為沒有“表達”任何思想,那麽就談不上“輕蔑對待”國旗。如果認定葛根的行為是“輕蔑對待”國旗了,那麽這種“輕蔑”正是葛根想“表達”的“思想”,這種表達就必須受憲法第壹修正案中**原則的保護。

所以,懷特**官說,他同意最高法院多數的意見,馬薩諸塞州的這項法律違憲,應該宣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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