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合同制警察可以轉正嗎?
合同制警察壹般指各類輔警和警察。這不是正式的警察名字。這只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正式警察的短缺而帶入的,因為正式警察的成本比較高。
“合同制警察”不是國家公務員,其職權也是輔助警察的職能。例如,許多交通警察在警察徽章的標記上做了區分。警務協調員標有警務協調員字樣。
按照現行的“公務員入職必考”,應該不能直接轉正,需要通過招錄考試。轉正的幾率很小,壹般情況下是不可能轉為正式編制的警察的。除非國家有特別規定。
二、如何舉報警察枉法?
公安機關涉嫌徇私枉法構成刑事犯罪的,屬於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管轄。公民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舉報,檢察機關會依法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報復陷害和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警察可以作證嗎?
警察應當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警察可以稱為警察證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本案中擔任過證人的偵查人員應當申請回避。這是不合理的。主要原因如下:
(1)從訴訟發展的角度來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只有在法院審理後才能最終確定,而案件移送法院審理時,偵查人員實際上已經完成了本案的偵查任務,不存在身份競爭的可能。
(2)偵查人員的職責是收集證據,是否客觀公正,要在審判階段經過法官的司法審查才能判斷。如果說偵查人員因為可能無法客觀收集證據而被回避,那麽偵查人員適用回避的情形遠不止這些。
(3)特殊情況下,如在偵查人員跟蹤、盯梢、誘惑偵查過程中,往往只有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在現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認罪,讓偵查人員回避出庭作證,那麽勢必會放縱犯罪。
以上是關於合同制警察能否轉正的詳細介紹。綜上所述,我提醒妳,其實合同制警察壹般是指各種輔警和警輔。這不是正式的警察名字。這只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正式警察的短缺而帶入的,因為正式警察的成本比較高。如有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