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摔倒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法律在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其實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與法律有關,以下是巴斯摔倒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巴斯責任的法律基礎是1 1。巴斯摔倒顧客的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商店作為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必須承擔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如果疏於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導致受害人受到損害,且其主觀上有過錯,則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告知每壹個客戶,這是法律上告知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民法》相關規定,商場應當賠償顧客因跌倒而產生的醫療費用。由於商場沒有打掃地板,沒有采取防滑措施,導致顧客發生意外,是商場的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賠償顧客損失。如果商場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照顧和保護顧客,商場沒有過錯,可以不賠償。
3.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4、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掉進消費場所怎麽辦?
顧客在商場購物時,商場應提供安全服務,如“小心滑動”、“勿碰易碎品”等,以免引起消費者誤解。顧客受傷,商家應該負責。關鍵在於商場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義務,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不需要賠償。
根據《顧客滑倒摔傷責任劃分法》的規定,顧客摔倒時,應當觀察消費場所的安全保障和安全提示是否及時到位,或者向場所索要監控記錄。
洗澡摔傷賠償責任的法律基礎2頁。洗澡出了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1.在浴池洗浴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承擔責任:
(1)浴池操作員的責任。浴池經營者未盡到安全警示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
(2)第三方責任。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的傷害是由於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他人沒有過錯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65條過錯責任原則,第1198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二、安全保障義務是什麽意思?
1.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依法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2.安全保障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下公平正義的需要。是法定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積極作為的義務。
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安全保障義務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受害方承擔義務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4.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進入舉行社會活動的特定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所有人、經營者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賓館、商場、超市、酒店、銀行、車站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這類主體的同壹個特點是對場所有實際控制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洗澡發生意外傷害,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責任人。比如浴池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比如未給予安全警示,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
浴池摔傷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3浴池摔傷如何賠償?
基本情況:
原告鄒X,男,1990年4月出生,漢族,農民,住雲龍區。
委托代理人:楊XX,江蘇XX律師。
被告:徐州市銅山區XXX洗浴中心,住所地銅山區。
經營者:周XX,XX洗浴中心老板,住銅山區。
鄒X向法院起訴: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9613.242元。包括醫療費11002.15元,誤工費24602元(123.01元*200天),夥食補助費900元(100元*9天),營養費5400元(65433)。護理費25709.09元(123.01元*9天*2人+123.01元* 1天)交通費200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65438年2月13時左右,原告到被告經營的浴池洗澡。原告在衛生間轉身時滑倒摔傷,被告經營者周XX將原告送至林亭口醫院並支付了相關費用。後來原告被家屬送到徐州市第四人民醫院。
經查,原告腰椎4壓縮性骨折,住院9天。出院時,囑咐臥床2-3個月,飲食以高蛋白、維生素、鈣磷為主,出院壹周門診復查。因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的傷害完全有過錯,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提起訴訟。
XXX洗浴辯稱,被告是從事洗浴服務的個體工商戶,經營手續齊全;被告經營場所不存在安全隱患,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被告不知道原告在洗澡過程中是否或如何受傷,被告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是壹起公共場所管理者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原告進入被告浴池洗澡,浴池經營者負有保護原告人身安全的義務,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並控制其控制範圍內的危險。雖然XXX浴室貼出了“溫馨提示”,“高血壓、心臟病、皮膚病患者不宜洗澡”,“老人、兒童、行動不便者必須由專人陪同洗澡”。
本案原告暈倒前,有被告的工作人員圍著原告聊天。他們看到了也沒扶原告,摔倒了也沒扶原告。最氣人的是,原告自己起身後,被告的工作人員沒有幫助原告,最後原告的同學幫助了原告。此時原告下唇大出血,眼角受傷。他的兩顆門牙中有壹顆完全掉了,另壹顆斷成了兩半。此時,當被問及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否有急救用品時,得到的回復是“沒有”。到了大堂,我給經理打電話,說不想負任何責任。
情況緊急,是原告的同學楊XX先把原告送到了醫院,到起訴前,原告已經花了不少錢。
被告作為服務場所,無防滑墊、相關安全設施和安全提示,無通風設施,通風不暢,緊急情況下無急救用品,導致原告暈倒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衛生間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防止損害發生,對損害後果存在壹定的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法院裁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65438+2008年2月3日19時左右,原告到被告洗澡。洗澡時,原告滑倒摔傷,被告經營者將原告送往醫院治療並支付了相關費用。之後,原告被家屬送到人民醫院。經查,原告住院9天。出院時囑咐臥床2-3個月,多吃高蛋白、高維生素、高鈣磷,出院壹周門診復查。原告支付醫療費11002.15元,並支付治療期間的部分交通費。
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原告鄒X在被告浴室滑倒受傷,XX應承擔相應的洗浴侵權責任。本案中,從事洗浴業務的被告應按相關規定張貼防滑警示標誌,鋪設防滑墊等設施。雖然被告提交了衛生間照片證明被告已盡到相關義務,但原告否認被告在事故發生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結合原告提供的相應證據及證人證言,基於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本案事實,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侵權人對損害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眾所周知的潮濕環境中洗澡,應主動註意自身安全和安全註意事項,盡力避免發生意外。但其洗澡時未註意是造成本次損害事故的原因之壹,故原告應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與原告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本院確定原、被告責任比例為3:7。
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全部責任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確認。
關於原告的損失金額,本院認定如下:
1,醫藥費。原告提交了人民醫院的醫藥費單據、住院病歷、門診病歷、診斷證明、費用明細清單、掛號收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其傷情及治療與本案的關聯性,確認其證明力,據此認定原告醫藥費損失為11002.15元;
2.失去的時間。我跟妳說工期延遲200天,24602元的誤工費太高了。本院認定原告延誤工期69天,標準為123.05438+0元/天,損失8487.69元;醫院不會支持超出部分;
3.住院夥食補助。原告主張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每日100元的夥食補助標準住院9天,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4.營養費。原告主張營養期30天,每日營養期180元,過高。根據原告的傷情和醫囑,我院決定每天30元,這個損失是900元。醫院不會支持超出部分;
5.護理費。原告要求護理期9天2人加1人加191天,時間過長,醫生下令二級護理,不需要2人;基於原告的傷情和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囑,我院決定護理期為9天,標準為123.01元,1人/天。損失1107.09元,原告要求支付出院後護理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6.交通費用。雖然原告沒有提供交通票據,但這筆費用在原告治療期間是必須的。綜合考慮原告的傷情、住所與就醫地的距離、治療康復情況,酌情支持原告本次損失800元。
原告上述經濟損失共計23196.93元,被告賠償70%,即16237.85元。
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 *共計人民幣16237.85元,其余由原告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XXX洗浴中心應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賠償原告鄒X各項經濟損失16237.85元;
二、駁回原告鄒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辦案總結:
打贏這場官司的關鍵在於在律師的指導下收集證據的重要性。通過代理律師調查取證獲取各種證據,是打贏這場官司的前提。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
被告市場主體信息1、1份,用以證明被告經營洗浴場所;
2.1醫院影像報告,用以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摔倒後去了醫院;
3.8份醫藥費單據、5份掛號費單據,用以證明原告損失了11002.15元醫藥費;
4.有住院病歷1份、門診病歷65438份、視頻報告3份,用以證明原告就醫及復查情況;
5、診斷證明書3份,證明醫囑休息時間;
6.衛生間照片6張,用以證明被告衛生間無防滑標誌和防滑設施;
7.6 . 1張影碟,用以證明被告在洗浴場所的走廊和衛生間沒有盡到警示義務;
8.申請人證人鄭出庭作證,證明原告滑倒受傷。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倒置的,即浴池未能證明自己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