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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預防性幹預的三項規定

法律分析:防止司法幹預的“三項規定”是指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報告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領導幹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如有案件當事人,請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通過各種形式,提出超越權限的傾向性意見和具體辦案要求;以其他方式非法幹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將予以記錄,同時向同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和黨委組織部門報告,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幹涉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私下會見本案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交涉案材料或者查詢案件情況;不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求情、打聽案情、通風報信。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辦案人員將全面如實記錄相關情況,並向違反者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部門舉報,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司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不得泄露司法機關辦案秘密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不得為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不得為律師或者中介組織介紹案件,不得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不得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給予其他好處;不得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機構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不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益關系人、中介組織進行其他不正當接觸。違反規定,經查實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三條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法官應當勤勉盡責,廉潔奉公,恪守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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