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條,對本法規定的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有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采取措施嚴加管教,或者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矯正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1,糾集他人鬧事,擾亂公共秩序;
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
4.傳播淫穢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的;
5.從事淫亂、色情或賣淫;
6、多次偷竊;
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的;
8.吸煙和註射毒品;
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因不滿14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而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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