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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乳臭未幹的孩子。”

——對話中國“公益訴訟第壹人”邱建東。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徐浩

在中國的公益訴訟過程中,經常會提到壹個名字。他就是福建省龍巖市法律工作者邱建東。1996 65438+10月,邱建東起訴福建省龍巖市街道公用電話亭和郵政局未執行原郵電部關於夜間長途電話收費半價的規定,要求雙倍賠償,索賠金額1.2元。這場“壹塊二”的官司,拉開了中國公益訴訟的序幕,邱建東也被稱為“中國公益訴訟第壹人”。

在過去的11年裏,邱建東每隔壹到兩年就要打壹場社會影響巨大的公益訴訟,甚至“從起訴郵政局到起訴最高人民法院”。

但他說自己是法律工作者,沒有律師資格。

6月29日,《中國經濟周刊》對邱建東進行了專訪。

“訴訟是為了壹個理想而戰”

《中國經濟周刊》:1996年,妳的“海賊王”訴訟拉開了公益訴訟的序幕。妳當初為什麽打這場官司?據說妳當時是福建省龍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是這樣嗎?

邱建東:是的,我當時在政府工作。在此之前,我也做過法官和黨校老師。1996是文革結束20周年。我想通過這個案例來檢驗壹下當時的法律環境,用這種特殊的方式來思考。這個案子其實就是我“十年磨壹劍”的作品。在此之前,我壹直在尋找為社會進步做貢獻的機會。這個國家是我們大家的,每個人都可以是康梁。作為知識分子,尤其是公共知識分子,我們應該通過自己的行動來推動社會進步。本人福建龍巖師範學院畢業1981。1983年,在紀念馬克思逝世100周年之際,我在福州發表了《馬克思主義關於防止社會公仆變成社會主人的思想》壹文。1988在福建省委黨校學習政治學(科學社會主義),在媒體上發表《把反革命罪變成國家罪》。

《中國經濟周刊》:“壹片二”訴訟對妳個人和中國的公益訴訟有什麽影響和意義?

邱建東:1996 65438+10月4日上午,我將龍巖市郵電局(當時郵電未分)及其附屬的代辦亭告上法庭。原因是未執行夜間長途電話半價優惠,多收了0.60元長途電話費。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欺詐條款,要求被告雙倍賠償人民幣65438元+0.2元,同時要求被告將未納入半價優惠的舊價簽取下更換為新價簽,並要求其就欺詐行為賠禮道歉。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我撤訴了。

然而7天後,我再次敲開法院大門提出申訴,申訴內容依舊。第二次起訴的理由是電話亭“海浪聲不變”沒有整改。春節假期前幾天,法院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濟日報、福建電視臺、閩西日報都來到現場采訪。然而,我又在法庭上撤銷了指控。

事實上,那個案子不是我個人的成就,而是集體的成就。我背後有壹個團隊支持我。福建省消費者協會,福建省法學會,新聞媒體都給我支持。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個案子是我們集體策劃的,我們為此準備了兩年。

《中國經濟周刊》:妳在打“海賊王”官司的時候知道自己在打公益官司嗎?妳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知道公益訴訟的概念,自覺打類似的訴訟案件的?

邱建東:那時候我還沒有公益訴訟的概念。《經濟日報》6月199865438+10月21發表了壹篇文章,稱贊我是“中國公益訴訟的奠基人”。當時接觸到公益訴訟這個詞,然後咨詢了壹些專家教授進行學習,逐漸明白了公益訴訟的概念。自從我從1999辭職,成立了自己的律師事務所,開始有意識地打公益訴訟。

《中國經濟周刊》:妳認為什麽是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目的是什麽?

邱建東:所謂的公益訴訟,法律上沒有定義,學術上的定義也不壹致。按照我作為公益訴訟參與者的理解,公益訴訟是指私人以侵害私人利益為名,向國家司法機關告發侵權人,意圖以小打小鬧挽救不特定多數人權益的壹種公益活動。

至於提起公益訴訟,我認為人各有專長,社會分工不同,普通人給意見或者對壟斷經營者提起訴訟都沒有用,或者是沒有能力,或者是沒有意識。這種事情應該由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知識分子來做,這樣才能履行對社會的義務。

作為壹名法律工作者,我覺得我可以用案例的形式來完成我的義務。為人民群眾制造壹個清醒的案例,打官司不過是打壹面旗幟,實現壹個理想。這既能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又能促進社會法律意識形態和公民法律意識的進步,應該是人生壹大樂事。我表現出這種渴望並不為過。

“公益訴訟不以勝負評判英雄”

《中國經濟周刊》:到目前為止,妳打過多少公益訴訟案件?贏了多少案子?

邱建東:到目前為止,我打了23場公益訴訟,大部分都敗訴了。我不在乎這個,因為公益訴訟不是壹個成敗的問題。其本質是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吸引公眾的關註和參與。發現壹個問題並不意味著可以解決。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很多努力。

《中國經濟周刊》:這麽多公益訴訟案件,妳覺得哪些最有代表性?

邱建東:我個人認為有三個最有代表性的案例。第壹個是“壹件兩個”的訴訟,因為它起到了跨時代的意義,它讓公益訴訟在中國遍地開花,繁衍生息。

第二個案例是關於機場建設費的糾紛。20065438+5年3月1日前夕,我向scaa等三家單位發出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他們撤銷每張機票征收機場建設費50元的違法行為。雖然中國民航局對我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但壹石激起千層浪,引來各界討論。但是到現在,這個問題還沒有解決。

第三個案例是800元,全國政府獎勵公益訴訟第壹案。案件發生在2006年。該案表明,政府已經開始認可和支持民事公益訴訟活動,不再認為這種活動壹定會給政府帶來尷尬和困惑。

十年前我開創了“壹件兩個”的官司,十年後又開創了“中國第壹政府獎勵公益官司”,可見我還是壹個領導者。

“我的每壹個案子都是精心策劃的。”

《中國經濟周刊》:妳打了這麽多公益訴訟,但訴訟當事人很少重復。為什麽?

邱建東:我的每壹個案子都是精心策劃的。每次我都設定新的目標,選擇新的角度,創造新的案例。我想成為公益訴訟的領軍人物,所以每次都盡量不重復。

如果說“壹片二”官司剛開始的時候,人們還把批評的焦點集中在晚上打長途電話半價等問題上。自此,公眾的目光從電信轉向郵政、航空、鐵路、金融、保險、醫療、物業管理等更廣闊的領域,也就是說,個人權益保護正在實現由點到面的突破。

《中國經濟周刊》:您被稱為“公益訴訟第壹人”。妳現在是律師嗎?

邱建東:我不是律師,因為我沒有通過司法考試,但是我開了壹家律師事務所。現在年紀大了,不想再考律師(司法考試)了。以前因為沒有律師資格而被指責,我也為此深感惋惜。然而,現在我長大了,我對很多事情都很開放。我覺得只要我做的事情是在為公益訴訟事業做貢獻,我是否通過律師考試(司法考試)並不重要。

《中國經濟周刊》:妳們只搞公益訴訟嗎?公益訴訟對妳代理其他案件有何影響?

邱建東:沒有,我每年至少要打壹兩個公益訴訟的案子,其他都是商業的。因為我需要生存,需要養家。在我看來,兩者(公益訴訟和商事案件)並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我很難說它是有益的還是有害的。

《中國經濟周刊》:有人指責妳花架子。妳打公益訴訟案件是為了炒作還是為了出名,為了接更多的案子賺更多的錢?

邱建東:作為公眾人物,有不同意見很正常。妳不能要求人們只說妳的好而不說妳的壞。但我認為,做公益訴訟,接受媒體采訪,是壹種思想宣傳,而不是作秀。通過媒體宣傳我的公益訴訟,會讓我所做的事情產生轟動效應,從而引起上層和制度層面的關註,研究和思考,進而推動制度的進步。

《中國經濟周刊》:媒體稱您為“公益訴訟第壹人”。妳如何評價自己?

邱建東:這些年來,我贏得了無數官方的贊譽,更贏得了民間的贊譽。這得益於政府的開放,消費者協會的大力支持和培育,以及新聞界的不斷厚愛。但社會各界的批評也很多,這些不同的觀點也不無道理。

但是,我覺得我最大的貢獻是,我發現了問題,並試圖“挑戰法律”。我設計制造了這場訴訟,並不是為了倡導呼籲訴訟。我只是壹個精神先鋒,加速人們觀念的改變。消費者不壹定會學習我的行動模式,但如果普通大眾從我的行動中得到壹些啟發,更新觀念,這就是我最大的貢獻。

“公益訴訟案件最大的困難是立案難”

《中國經濟周刊》:妳在公益訴訟中遇到的最大困難是什麽?

邱建東:困難很多,但我認為最大的困難是立案難。從司法實踐來看,公益訴訟面臨的困難首先是法律對原告資格的限制。大量公益訴訟案件因為法院認定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而不予立案或駁回。

對此我有三點希望。

首先,希望為公益訴訟立法。從1996年的“壹件二”訴訟到現在已經11年了,但是對於公益訴訟的概念還是眾說紛紜。希望從立法上保護公益訴訟,對涉及公益訴訟的案件做出專門規定,解決目前公益訴訟立案難的問題。

其次,希望公益訴訟的被告,尤其是行政機關,改變對我們的態度,正確對待公益訴訟的當事人。我不是壹個不守規矩的人,更不用說反對政府。我們正在幫助政府發現和解決問題。希望他們能認真聽取我們的意見,認真解決問題。

第三,希望法院尤其是法官能夠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大力支持公益訴訟。法律人在法院提出公益訴訟,其意義在於督促和迫使法院在審判中正確、創造性地適用法律,引入司法治理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讓法院以獨特的主體工作方式對社會進步施加司法影響,擴大司法界對社會變革的影響,這需要法院頂住壓力、公正辦案,需要法官發揮主觀能動性,以勇氣和智慧迎接挑戰。

《中國經濟周刊》:以後會打公益訴訟嗎?下壹個目標是什麽?

邱建東:會的,我會壹直打下去。我現在在辦壹個案子——“廈門物價局行政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案”,涉及行政亂收費問題。

公益律師的光環與現實

黃,北京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年來,隨著公益訴訟的不斷出現,公益律師這壹群體逐漸走入公眾視野。在公眾眼中,這壹群體通過發起公益訴訟、公益請願等法律行動,挑戰不合理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揭露現實生活中司空見慣、無處不在的各種歧視、亂收費、偷稅漏稅和政府失職行為,試圖通過運用相關法律程序,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促進法制的完善。由於這些法律行為具有鮮明的公益性質,在壹定程度上表達了社會的聲音,公益訴訟和公益律師作為發起者越來越受到公眾的關註,甚至受到媒體的追捧。

當前,在這個經濟快速發展、利益不斷分化的時代,在經濟和政治上處於強勢地位的各種壟斷性組織、公司、企業紛紛忽視公民的個人權益,壹些政府部門經常失職,而各種傳統的法律和政治途徑經常失靈。在這種情況下,公眾迫切需要找到新的渠道來表達自己的聲音,也迫切希望有人敢於站出來采取實際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公益訴訟和公益律師應運而生。公益訴訟試圖通過法律途徑直接面對社會問題,表達被忽視的公眾聲音,通過對法律本身的不懈運用,達到宣傳法治價值、實現社會理性變革的目的。

公益訴訟本質上主要是壹種法律行為,所以參與主體主要是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學研究者和法學專業的學生。對於這些人,我們壹般可以稱之為“公益律師”。公益訴訟的興起和公益律師的出現,不僅表明越來越多的人渴望法治,也表明人們不再將法律程序視為維護個人權益的工具,而是試圖將其轉化為維護公共利益、推動社會變革的有力手段。

雖然當前公益訴訟的法律效果仍然相當有限,但這並不妨礙公眾對其的支持,因為在公眾眼中,公益訴訟的挑戰行動本身所具有的社會意義遠遠超出了個案的價值,公益律師所表現出來的堅持為法律和權利而戰的精神已經成為展現社會理性力量的有力象征。

然而,無論公眾賦予公益訴訟和公益律師怎樣的道德光環,都無法改變壹些冰冷的社會現實。目前大部分公益訴訟在法律上很難勝訴,即使是壹些效果不錯的公益訴訟案件,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輿論宣傳;還有大量的公益案件從壹開始就被法院駁回,最終無聲無息無疾而終。

可以說,對於很大壹部分公益訴訟案件來說,提起本身或者訴訟的過程只能證明現行法律制度的蒼白,政府的失敗,法院的脆弱。從目前的公益訴訟類型來看,目前的公益訴訟主要集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民事權利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主要局限於環境權、平等權、受教育權等政治敏感度相對較低的領域。

對於公益律師來說,提起公益訴訟這壹行為本身往往充滿了悖論或困惑。作為法治價值的捍衛者,他們壹方面主張秉承理性精神,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但另壹方面又對現實的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充滿懷疑,以至於他們往往不得不借助媒體這壹法律之外的手段來尋求合理的結果;更不幸的是,經驗幾乎總是證明,對於公益訴訟來說,能指望的永遠是媒體的力量而不是法院的審判。

作為法律職業者,公益律師壹方面在尊重現有政治秩序的同時,堅持通過法律尋求理性的糾紛解決機制,但另壹方面又往往要面臨被過度政治化的危險,因為在壹些人看來,公益律師永遠是無事生非的麻煩制造者。公益律師作為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維護者,願意犧牲自己的時間和金錢來發起各種類型的實驗性公益訴訟,但結果卻不得不承受法院的如下指責:明知問題無法通過法院或現有法律解決而提起訴訟,不僅浪費了目前有限的司法資源,也削弱了法院的法律權威。

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目前法律環境的壹些不完善,不僅給公益訴訟和公益律師帶來困難或困惑,也在壹定程度上刺激了公益訴訟和公益律師的快速發展;公益訴訟和公益律師的局限性也與其獨特的價值同時存在。

在我們這個充滿活力卻又充滿問題的時代,人們對實現社會變革的方式充滿了不確定性和性感。但公益律師通過自己的行動做出了自己的回答:始終堅持壹種理性的精神,無論對現實多麽不滿,始終堅持在尊重現有政治法律秩序的情況下逐步解決問題;始終堅持壹種創新精神,堅持通過運用現有法律來尋求法制的完善、權利的擴張和社會的變革。公益律師這種堅持通過法治實現社會正義,通過個案逐步推動社會變革的精神,在我們這個時代應該是非常可貴的。

公益律師法律援助的壹般範圍

刑事案件:索要贍養費、撫養費的法律事項;請求工傷賠償的法律事項,但責任事故除外;殘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請求侵權賠償的法律事務;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中請求撫恤和救濟的法律問題;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法律援助的對象

1.壹般條件: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法律幫助;因經濟困難不能或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

2.特殊情況:盲、聾、啞及未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提出上訴。

人民法院可以為經濟困難或者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3.公益性組織或者政府公益性項目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請減費法律服務。

申請法律援助:

1.當事人應當向有義務受理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2.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申請;

3.法律援助中心決定受理案件後,簽訂協議指定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對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4 .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申請法律援助時需要提交的材料: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證明;經濟困難證明;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服務專線:“12348”法律服務專線前身為“148”法律服務專線。“12348”法律服務熱線是司法行政機關運用現代通信技術,向社會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的壹種形式。自2002年7月1日起,啟用全國統壹法律服務專用號碼“12348”。所有電話均免信息費,具備人工接聽、自動接聽、咨詢留言、語音信箱、法規傳真等五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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