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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羽學院的最終結果是什麽?

7月7日,張羽書院分別判處吳君寶、任偉強、張順、曲文寬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兩年七個月、壹年十個月、十壹個月有期徒刑,法院駁回附帶民事訴訟。

2020年7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對包、任某強、張、曲某寬、非法拘禁書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進行壹審公開宣判。

判處包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判處任某強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判處張有期徒刑壹年十個月,判處曲某寬有期徒刑十壹個月,免予刑事處罰,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陳某某、周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人、包、任某強、張、曲某寬、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其中包、任某強、張在* * *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

曲某寬、陳某在同壹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為從犯。被告人、包、任某強、有自首情節,張無自首情節但有坦白情節,曲某寬有坦白情節。

被告人陳某作為張羽書院的教師,主要負責教學工作。他只是在教導員不足的情況下,根據學校的安排,輪班參與看守本案的三名學生。他有自首情節,是本案的從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附帶原告要求賠償醫療費和交通費的訴訟請求。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其要求公開道歉、退還學費、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故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擴展數據受害學生準備上訴: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陳某接受宣判;包某、任某強、張某、曲某寬均表示需要考慮是否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周某某當庭上訴;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表示需要征求陳的意見才能決定是否上訴;該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庭審現場的受害學生表示,量刑刑事部分太輕,準備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民事部分也會上訴。還有人擔心民事判決沒有結果,不會再有受害者出來維權,案件會慢慢被遺忘。

中國。com-“張羽學院”案宣判!受害學生認為張羽學院案的判決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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