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冤錯案件的6點原因
原因1:刑事技術落後
在部分冤錯案件中,囿於特定歷史時期刑事技術落後,無法從相關材料中獲取相關的證據信息,特別是無法充分利用物證所蘊含的證據信息,只能通過獲取口供來偵破案件,在某種程度上講,刑事技術落後是高度依賴口供的因素之壹。 如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僅因為死者與呼格吉勒圖的血型壹致就將其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關鍵證據,違背了同壹性原理。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極大地提高了刑事偵查工作的效率和科學性,電子監控、DNA鑒定、乃至大數據偵查模式的轉軌等都提高了相關材料的證據利用率,為破解口供中心主義建立了前提條件。原因2:偵查思維主導刑事訴訟全過程
偵查思維不同於審判思維,偵查思維強調由人到事,從鎖定嫌疑範圍、逐步縮小嫌疑可能直至鎖定嫌疑人,實質是有罪推定理念,運用的是排除法則。 而審判思維強調證據為王,不以被告人的品格、動機等嫌疑作為判斷是否有罪的依據,要求做到無罪推定。 偵查思維定勢可能導致對經驗的照搬,形成在特定定勢下的偵查誤區,在有罪推定的驅動下,後續的取證工作則主要通過搜集證據來印證這壹主張,與該主張無關或相悖的證據材料則視若罔聞,進而逐步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更重要的是。這種有罪推定的偵查思維延展、主導刑事訴訟全過程,包括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都受到偵查思維的影響,在主觀認為被告人犯罪的認知前提下,即使案件未達到證明標準也在內心予以補足,甚至裁判者自主為證據缺失等問題找理由。很多情況下,辦案人員(尤其是審查起訴的檢察官、法官)都註意到了定案證據存在問題,均不敢輕易作無罪判決。原因3:刑訊逼供
分析冤錯案件幾乎都涉及到壹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存在(或無法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刑訊逼供是偵查思維定勢下的取證手段,是刑事技術落後情況下獲取證據的壹種方式。 壹方面,因對人體的摧殘而侵犯人權受到譴責。另壹方面,可能更受重視的是,刑訊逼供可能損害供述的真實性以導致冤假錯案。尤其值得關註的是,部分先證後供案件因刑訊逼供而使得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甚至部分隱蔽性證據為證據審查帶來了壹定的困難。 正如田文昌律師所言,以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等方法非法獲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證人證言,是形成冤假錯案的直接原因,也是與現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對抗的壹種頑癥。原因4:證據意識淡薄
所有冤錯案件都有證據意識淡薄的問題,具體表現為將測謊儀結論作為證據、將同監室的獄偵耳目提供的傳聞證據作為證據、缺乏必要的審查判斷證據的技巧、將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問題混同等。 證據是認定案件的核心,運用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是裁判的基本法則。在具體運用時,司法人員綜合判斷證據的能力不足,對於先證後供、證據之間過度壹致、取證過程與口供變化同向變動、翻供等問題認識不足,並且,有時在審查判斷證據時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常識、常理、常情缺乏深入分析。原因5:公安司法機關重配合、輕制約
很多檢察官、法官在訴訟進程中都發現了案件存在證據問題,但未能把好關,而是受到有罪推定理念、刑事司法體制、社會輿論等方面的影響,側重於相互配合,認為否定其他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是不恰當的,未能發揮刑事訴訟縱向結構的過濾、把關功能。 尤其是涉及到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時,在偵查中心主義刑事司法體制下,檢法對於偵查階段存在的問題證據難以有效排除,從而導致帶病批捕、帶病起訴、留有余地的判決。原因6:排斥律師意見
諸多冤錯案件中,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都是武斷、粗暴地排斥律師意見。 即使是壹些法律援助律師,在有冤錯可能性的案件中均能夠盡心盡力地為被追訴人服務,應秉持中立地位的裁判者未認真分析和審查被告人的無罪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偏聽控方意見,無法更全面、準確地審查判斷證據。二、冤錯案件的3點應對之策
對策1:牢固樹立無罪推定理念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未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但總體上而言,無罪推定理念(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認定有罪,任何人均應被視為無罪之人/不得認定為有罪)業已得到廣泛認同。 理念的更新與變革是壹切制度建構的前提與基礎,人權保障與懲罰犯罪並重的理念應得到全面、深入的貫徹。 尤其是在審查起訴和審判環節,檢察官和法官應自覺摒棄偵查思維定勢,檢察官應恪守客觀中立義務,法官應居中裁判,以證據裁判原則為核心落實無罪推定理念。對策2: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第壹,司法程序獨立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制度背景是司法程序獨立,沒有審判獨立何談以審判為中心。 在特定歷史時期,政法委甚至人大都嘗試過個案監督、個案幹涉,但司法的親歷性內在要求只有刑事司法程序之中的案件親歷者才能準確把握案件的信息資料和來龍去脈,政法委的領導不應當是個案的幹涉。 在司法個案中,黨的領導應當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在涉及到冤案平反時政法委則應積極作為,充分發揮其協調作用。第二,處理好公檢法之間的縱向關系
在刑事訴訟的縱向關系中,以審判為中心的核心要義在於強調偵查、審查起訴服從於審判的要求,以審判的標準參照修正自己的標準。 公檢法的程序遞進關系決定了後續的裁判應制約前置程序,檢察院通過審查起訴活動以證據裁判原則審視偵查活動,監督其按照合法的方式進行取證;法院享有終局裁判權,在員額制改革背景下,法官更應當中立地、不偏不倚地根據全案證據定案。第三,處理好控辯審三方的橫向關系
具體到決定案件結局的庭審中,要處理好控辯審三方的橫向關系。 刑事裁判應當中立,註意發揮辯護律師從不同角度提出的意見,以發揮其在防範冤假錯案的重要作用。 壹方面裁判應當中立,不偏不倚地傾聽檢方的意見,也要仔細研究辯方的辯解,避免控辯失衡、庭審流於形式。另壹方面,要充分發揮辯護律師的重要作用,鑒於精力和立場問題,法官不可能像辯護律師那樣以被告人的利益為準則,不可避免地會遺漏部分有利於被告人的信息。因此,重視辯護律師的意見實質上是為公正裁判做信息支持。對策3:貫徹落實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是刑事訴訟的應有之義,證據意識應當是公安司法人員的基本意識。 首先,應堅持證據要件的具體要求。如警犬識別、測謊儀結論雖然在偵破案件中具有指引線索的作用,但因其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實質是因為不具有證據所應具有的科學性)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其次,要註意證據能力問題。對於非法證據應當嚴格排除,對於瑕疵證據要指出並要求偵查機關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對於獄偵耳目等傳聞證據則不應當采納。 再次,應審慎、理性地審查判斷證據的動態變化和證明力作用。 最後,要堅持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對於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案件,不能因為各種壓力而恣意判決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