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錯案的上訴,實際上指的是審判監督程序,也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的壹種特殊訴訟程序。目的是通過再審和作出判決,糾正已經生效並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本院壹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壹級法院提出上訴;如仍不服二審終審判決,可上訴再審。根據法律規定,對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結再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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