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宮、檢察官因工作需要轉任審判,檢察輔助人員或者司法行政人員,以及交流到其他黨政機關的,根據法官、檢察官等級晉升審批權限,綜合考慮其任職資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確定職級。其中,交流到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壹級、二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可確定為壹級、二級巡視員職級;三級、四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可確定為壹級至四級調研員職級;壹級至五級法官、檢察官,可確定為壹級至四級主任科員職級。交流到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職位的,比照交流到綜合管理類職位的有關原則確定職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
第十二條 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擁護中國***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適用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確定,在壹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畢業。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初任法官采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人民法院的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從律師或者法學教學、研究人員等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中公開選拔法官。
除應當具備法官任職條件外,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應當實際執業不少於五年,執業經驗豐富,從業聲譽良好,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教學、研究人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應研究成果。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於三分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