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情況作虛假證明、鑒定人、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數據:
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釋[2018]第17號][2018 . 09 . 26][2018.1]。
為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采取偽造證據或者虛假陳述等手段,有下列行為之壹,虛構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壹)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虛構夫妻相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虛構的債權;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偽造債權或者優先權、擔保物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七)單方或者惡意與他人串通,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壹)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審判活動的;
(三)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實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刑事偵查的;
(六)其他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壹,嚴重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他人債權不能實現,數額達到壹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因不執行人民法院以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致使他人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偵查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