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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誌軍判決書的內容

法院壹審判決嶽誌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4月20日晚,黑龍江省七臺河市郊區凱撒音樂廳發生壹起命案,現場死亡兩人。在現場走訪中,警方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嶽誌軍。2014,10,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最終,法院壹審判決嶽誌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簡介:2014年4月20日晚7時許,犯罪嫌疑人嶽誌軍進入七臺河市凱撒音樂廳,帶著他八歲的女兒。他此行的目的是尋找他的妻子潘麗麗,她是凱撒音樂廳的服務員。由於夫妻關系出現破裂跡象,嶽誌軍希望回國後能和她“好好談談”。在這壹招之前,嶽誌軍買了壹把10元的剔骨刀,放在身上“防身”。同時,他去銀行取了4000多元。據他供述,是為了防止人打架受傷後沒錢治療,或者傷害他人後錢不夠逃跑。進入會館後,我遇到了潘麗麗,他們發生了爭執並打了起來。嶽誌軍與前來拉架勸架的工作人員發生爭執。當時他壹怒之下揮刀,造成壹名工作人員當場死亡,另壹名送醫院救治後死亡。後來,嶽去找,當她找到他時,當著她八歲女兒的面將他刺死,致使她當場死亡。然後嶽誌軍就逃了。10天後被警方抓獲歸案。

法院判決:公訴機關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4、193、198、203條之規定,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殺人事實清楚,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嶽誌軍定罪處罰。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影響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建議法院依法判處其死刑。

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嶽誌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伴隨著對受害者的賠償。

個人感覺:故意犯罪中存在這樣壹種情況:突發犯罪,不計後果,往往導致對壹個客體的侵害後果更加嚴重。嶽誌軍壹怒之下將工作人員刺死,行為人用其刺死工作人員,明知是直接故意。但對於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人,認知特征是知道可能性,意誌因素是放任。所以嶽誌軍刺死工作人員應該是間接故意。但是後來嶽誌軍找到了潘麗麗,並沒有說捅了他幾刀致死,而是直接故意,正確。

本案中,有壹個焦點,就是嶽誌軍是否被歌廳工作人員毆打。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存在過錯,導致加害人壹怒之下實施犯罪,並非不可能。但遺憾的是,公訴人當庭公布的證人證言並不是全部,我們不知道未公布的細節中應該隱藏著哪些信息。而且證人都是歌廳的工作人員,他們否認歌廳雇傭打手的事實也不是不可能。我無意為嶽誌軍辯護。我關心的是八歲的女兒,父親的去世,母親的去世,如何維持她的生活,如何繼續學業,如何面對她是人們討論的焦點,如何延續她的生命。她的經歷真正詮釋了“家破人亡”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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