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縣(市)設立常年戒毒所,鄉、鎮根據需要設立戒毒所或者辦戒毒班。戒毒所(班)由本級公安機關主管,民政、衛生等部門參與管理。
州、縣(市)設立的戒毒所所需經費,列入州、縣(市)財政預算;鄉、鎮設立的戒毒所或者辦戒毒班所需經費,列入鄉、鎮財政預算。第六條 本州內的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農村的自治組織和全體公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除國家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條例。第八條 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的程序以及不服處罰的上訴、申訴、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程序,參照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本州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緝毒禁毒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互相配合,協同作戰。各有關部門對查獲的毒品案件的管轄分工,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 對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和第十條 以運輸、攜帶、郵寄或者其他方法走私毒品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壹條,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本州內直接向毒品走私者購買毒品的,以走私罪論處。第十壹條 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款,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壹貫或者大量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二款,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犯販毒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壹條第(壹)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十二條 嚴厲禁止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違者除鏟除其所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壹條,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在割漿或者收獲以前自動鏟除、銷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十三條 走私、非法販賣可供制造毒品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氯化銨等化學物品的,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供前款化學物品給他人用於制造毒品,事前通謀的,以制造毒品罪的***犯論處。第十四條 窩藏或者作假證明包庇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同犯罪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包庇、窩藏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分子,隱瞞、掩飾他們的犯罪事實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壹條第(三)項,按《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徇私舞弊罪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