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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國有哪些法律明文規定律師的“利益沖突”和“雙重代理”?

“利益沖突”

美國和英國壹般通過法律控制和行業自律來規範利益沖突。在我國是通過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直接管理、律師協會的自律管理、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來實現的。對律師執業不當行為的處罰以司法行政手段為主,行業自我糾錯為輔。[56]我國關於律師執業利益沖突的規範性文件主要依據地方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我國關於律師執業中利益沖突的規定很少以法律形式出現,僅散見於《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不得為同壹犯罪的兩個以上共同被告人辯護;第33條第(6)款規定,不得委托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擔任辯護人。《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4年修訂的《律師行為規範》對律師執業中的利益沖突作了補充規定。[57]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頒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58]規定了律師執業中禁止的若幹涉及利益沖突的行為。司法部1992年6月通過的《關於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若幹規定》第13、14條禁止企業法律顧問在同壹案件中擔任對方當事人。此外,司法部出臺的壹系列文件中也涉及到利益沖突,但都比較膚淺[59]。本世紀初,中國各地律師協會相繼制定了本行政區域內律師執業利益沖突的認定和處理規則。如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2001 12.30)通過的《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利益沖突認定與處理規則(試行)》和河南省律師協會第五屆第四次理事會通過並於2005年8月22日發布的《律師執業利益沖突回避規則(試行)》。2002年6月1日北京市律師協會第五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的《北京市律師回避利益沖突規則(試行)》和2002年8月1日重慶市律師協會第壹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律師協會利益沖突認定和處理規則(試行)》等。

從上面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關於律師執業利益沖突的規定,只是散見於法律、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壹些條文中。《律師法》不僅沒有專章甚至專節,而且只有壹條禁止律師相互代理的規定。作為中國律師行業的最高標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最新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僅規定了八條關於利益沖突的條款,在很多具體問題上並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雖然各省級律師協會在實踐中制定了不同的利益沖突規範,但其內容存在諸多矛盾,且雜而不全,對於跨省、跨地區設立的律師分支機構之間如何協調利益沖突也沒有相應的規定。因此,我國迫切需要建立壹套系統完善的律師執業利益沖突規範。

“雙重代理”

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50號,1997年1月31日)

第六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或者設區的市司法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二)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十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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