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意見(2016年4月23日省律協七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第壹條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律師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結合河南省律師服務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行業指導意見。第二條本指導意見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在河南省司法廳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分類管理。我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按規定標準執行。在標準未公布之前,參照本意見執行。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壹)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三)代理行政訴訟案件;(四)代理國家賠償案件。除上述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其他律師服務包括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代理仲裁、代理案件執行和申訴(指代理提起案件再審前的申訴活動)、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事務文書、辦理專項法律事務、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數額和方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第六條附件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的行業指導標準。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本所的律師收費標準,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第七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壹)耗費的工作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五)律師可能承擔的執業風險和責任;(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第八條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第九條計件收費是指以每壹委托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範圍、幅度、限額內具體商定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第十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壹)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第十壹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第十二條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部分費用,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不能實現約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原則上不得高於法律服務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第十三條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耗費的有效工作時間,在規定的標準範圍內,按確定的每小時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采用計時收費的,在結案後,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單。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及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費用(以下簡稱“辦案費”),不屬於律師服務收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中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辦案費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代行支付。由律師事務所代為支付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預收辦案費。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壹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第十五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律師事務所應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師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有關事項應當在雙方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內載明,明確收費項目、收費的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數額、付款方式、時限、條件及爭議的解決方法等。第十七條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個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預收辦案費必須出具書面確認單據,並嚴格按約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項辦結後,應開列辦案費使用清單,提供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與委托人結算,結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據的部分,已收取的相應的辦案費應予以退還。第十八條辦理涉外或涉港、澳、臺法律事務,可以參照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或者其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收費。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排擠其他律師事務所為目的,通過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律師服務收費規定,但應當在法律服務合同中具體確定。第二十二條本意見附件中的收費指導標準,系承辦律師為壹名的情形,如果兩名或以上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可以按照聘請律師的人數及情況分別計算收費。第二十三條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按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四條本指導意見由河南省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二十五條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附件: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壹、刑事案件收費指導標準(壹)刑事案件收費按照各辦案階段分別計件確定收費標準。1、偵查階段,每件收費3000—15000元。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5000—20000元。3、壹審階段,每件收費5000—30000元。(二)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申訴案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按照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刑事案件涉及指控數額的,可以參照民事案件收費標準收費。(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幾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取。二、民事案件收費指導標準(壹)民事案件按審判階段確定收費標準。1、計件收費標準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2000—10000元。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3000-5000元;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3-5%;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2-4%;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1-3%;5000萬元以上部分,0.5—2%。按案件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二)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原則上不得高於與委托人約定的財產利益的30%。(三)再審、申訴、執行案件分別參照壹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三、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收費標準(壹)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以每個審判階段計件確定收費標準。(二)計件收費標準為每件3000—20000元。(三)涉及財產關系的,可比照民事案件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執行。四、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費。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期間辦理以上各類案件的,按照各類案件收費標準另行收取律師服務費。五、計時收費標準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時。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必要的在途時間以及準備時間減半計入有效工作時間。六、下列法律服務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壹致,可按照不高於規定收費標準的5倍收費:(壹)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律師服務工作量明顯多於同類業務的;(二)涉及疑難或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於同類業務的;(三)重大涉外法律業務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法律業務;(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