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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有哪些權益需要保障?

目前國家鼓勵三胞胎。作為女性,尤其是職場女性,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合法權益和健康保障能否得到有效落實是重中之重,這影響著很多職場女性的生育意願。我們來盤點壹下。女職工三期期間有哪些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

壹、勞動強度限制和禁忌勞動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因此,對於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強度大的工作,否則侵犯了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對加班和夜班的限制

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有休息的權利。

懷孕期間,按照當地政策要求,享受產假和孕期休息休假。生育期間嚴格按照當地標準執行產假和計劃生育獎勵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扣減女職工假期。寶寶壹歲前,女員工每天可以享受壹小時的哺乳時間,單位不能以此為由扣工資,也不能把員工算作曠工、遲到、早退。

四、產假期間,正常情況下享受全額福利和津貼。

職工產假期間,單位有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的義務,不能因為社保部門可以報銷生育津貼,就不履行按時支付職工工資的義務。產假工資是女職工正常提供勞動時的工資,生育津貼是上年度全部職工平均社保繳費基數÷30天×產假天數。生育津貼與實際工資不壹致的,采取就高的原則,單位不能扣除。

當今社會,女性員工已經成為職場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不僅如此,女性還負責孕育新生命。因此,保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權益,才能真正促進女性的生育意願和就業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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