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再審案件的審結期限,從法院裁定決定再審、中止原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行政案件再審期限:再審案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嚴格遵守審理時限,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意義重大。相關截止日期安排如下:
1,壹審審期壹般為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不得延長。3個月內不能審結的,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2、二審期限壹般為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上訴案件的裁決時限為30天,不得延長。
再審案件的審限應當根據適用的程序確定,第壹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應當適用於按照第壹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第二審審限應當適用於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
3、3例不納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的遲延期限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即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布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即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到鑒定機構出具正式鑒定結論的時間。
(三)管轄問題處理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之日起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最終裁定之日止的期間,以及人民法院之間管轄爭議的處理期間。
我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嚴格的要求,壹般分為三種情況:壹審審理期限壹般為6個月,二審審理期限壹般為3個月,其余為特殊情況。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必須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否則不予準許。明確所有案件的時限,也是提高政府工作人員工作效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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