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審的審判期限: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其審結時限應取決於所適用的程序,即適用壹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應在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應在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再審案件審結時限的起算,應從法院作出裁定決定再審並中止原判決執行之日起算。行政案件再審的審判期限:再審案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有重要意義。現將有關期限整理如下: 1、壹審審限壹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壹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2、二審審限壹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壹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壹審程序再審的適用壹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3、3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在我國針對案件審理期限是有嚴格要求的,壹般分為三種情況:壹審審限壹般6個月,二審審限壹般3個月,其余為特殊情況的三類另當別論。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必須經過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才行,否則也是不允許的。所有的案件有個明確的審理期限也是提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效率的壹項規定。 以上就是律師整理的相關內容,熟悉這些法律法規在遇到類似的問題時就不會感到茫然無措,法律是我們最好的依靠。若您有什麽法律問題或疑問,建議在主頁發起付費咨詢,由我為妳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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