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如何審理?在民事訴訟中,有基於審判監督權的再審、基於檢察監督的抗訴再審、基於當事人上訴權的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自然應該有所不同。再審案件的審理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
按照再審程序決定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發回重審、指定再審或者自行再審的裁定,裁定還應當包括中止原判決執行的內容。再審決定作出後,中止原裁判的執行,而不是撤銷原裁判。因為在決定再審時,雖然已經認定原裁判有錯誤,但再審的決定只是在程序意義上作出的,仍然無法認定原裁判是否有實質意義上的錯誤。至於原審裁判是否確有錯誤,只有再審後才能確定。所以再審案件不壹定要改判。再審後發現原裁判無錯誤的,應當維持原裁判。如果原判決已經提前撤銷,人民法院必然陷入被動地位。
中止原判決執行的裁定,由院長簽署,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只能由總統簽署,不能由其他人或司法組織簽署。因為參加過案件審理的法官無權參加再審,再審裁定和中止原判決執行的裁定不能由合議庭署名,應當由本院院長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署名。
2.另行組成合議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再審案件時,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必須采用合議制,不能采用獨任制,即必須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案件。原合議庭成員不得參加新組成的合議庭或者再審案件的審理。另外,再審案件的合議庭不應有陪審員,這是由再審案件的特點決定的。
3.按照原審程序進行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再審案件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按照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審理的案件,按照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因為再審案件是按照原審程序審理的,所以審理、判決、量刑、審判期間都是按照原審程序進行的。
4.再審案件還是可以調解的。
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壹項基本原則,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因此,在按照再審程序審理案件時,如果當事人願意調解,仍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後,原判決視為撤銷。調解不成的,要及時做出判決,不能久拖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