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審理申請再審案件是完全正確的,符合法律規定。聽證的目的是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確定案件是否有錯誤,是否應當再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壹、聽證審查辦法有哪些具體規定?
1、聽證活動應當有案件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參加,雙方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同等權利。在聽證中,雙方都有義務證明自己的主張。有權對對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2.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聽證活動應當公開進行。
3、聽證活動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或者由兩名以上法官參加,壹名書記員作為記錄人。
4.聽證應當圍繞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必要時可以對全案進行聽證。
5.允許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參加聽證。
6、聽證活動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請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官應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向法庭提供相關材料,並可以決定聽證的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
對方補充相關材料,詢問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