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該指定辯護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
2.聽證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死刑的人。
第二,妳可以指定辯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無法查清。
3.我實在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再三勸說還是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的費用。
4.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都委托了辯護人。
5.擁有外國國籍。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7、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調取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在上述情況下,律師是免費的。
擴展數據:
指定辯護的社會背景:
刑事辯護制度的誕生和形成標誌著壹個社會對刑事司法的意義及其精神和技術的思考進入了壹個新的層次。指定辯護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法治社會對公正文明刑事司法的要求。
控制犯罪和保護人權已成為現代刑事司法追求的雙重價值。訴訟當事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簡單的法律客體,他們因犯罪行為而與國家形成了刑事法律關系。
在這種刑事法律關系中,國家擁有懲罰犯罪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接受法律懲罰的義務,同時也享有不受非法追究和懲罰的權利。
但作為個人被告人,由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和法律認知能力的薄弱,決定了其與公訴機關相比處於天然的弱勢地位,難以制約國家公訴權,防止其非法侵害。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法治的壹個重要功能就是按照公平正義的原則,通過公權力對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給予弱勢群體特殊的物質保障。或者借助公眾的力量,通過條件和障礙給予弱勢群體特殊的精神和道德保護;或者兩者都有,都有。
只有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被告人才能有效行使上訴權。在這裏,指定辯護權不再是過去的民間慈善行為,而演變成了國家賦予部分被告人的權利。
百度百科-指定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