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壹定。具體參見以下解釋:逮捕的條件 《刑訴法》第六十條 (逮捕的條件)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六機關實施規定》第26條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原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條件中"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規定修改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其中"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壹)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壹個。《法院執行解釋》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認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決定依法逮捕。《法院執行解釋》第八十條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壹)患有嚴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三)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壹)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證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壹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壹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五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提請批準逮捕。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六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壹)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壹個。[釋解]本條是關於逮捕的條件的規定。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必須具備壹定條件才能實施。本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壹規定明確了逮捕的三個條件。壹、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逮捕條件中最基本的條件,也是實踐中較難掌握的條件。根據六機關《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6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程序規定》第116條之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壹)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壹個。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三層含義: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即犯罪事實已經發生,且這種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即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之間有工客觀聯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有證據證明。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即作為證據使用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已經查證屬實。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能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範圍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壹個。依據此規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不僅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所有的或者主要的犯罪行為,而且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次要的犯罪行為,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壹個。但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依照刑法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行為。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第二個條件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本法之所牡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壹,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確定壹個人的刑罰要罪刑相當,同樣,在刑事訴訟中采取強制措施,也要考慮與其所實施的犯罪相當。逮捕是剝奪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從各國關於逮捕的規定看,也都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作為逮捕的壹個條件,有的國家甚至規定,可能判處壹年或者兩年以上刑罰的才能予以逮捕。"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三、有逮捕必要逮捕的第三個條件是"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這壹條件主要是指能否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發生社會危險性。如對其采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還不能防止其串供、逃跑、隱匿證據、偽造證據、銷毀證據、幹擾證人作證、自殺、威脅被害人、繼續犯罪等社會危險性的發生,就有逮捕的必要;如果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就可以防止發生上述社會危險性的,即使具備了上述兩個條件,也不應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是衡量應否對其實行逮捕的重要條件之壹。在司法實踐中,壹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因素:1.案件的性質。壹般來說,案件性質嚴重,作案人的主觀惡性大,其社會危險性也大,被處的刑罰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毀滅證據、偽造證據、串供、逃避偵查和審判,繼續犯罪甚至自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是指他在犯罪前後的表現及其個人情況。如:多次犯罪還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壹貫表現;有無固定職業;犯罪時的年齡,犯罪後有無悔罪表現,等等。壹般來說,累犯、慣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過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未成年,人;犯罪後毫無悔罪表現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有悔罪表現的人。3.案件的其他情況。案件的其他情況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獲;案件中重要的證據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獲,有些重要證據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證據、偽造證據、毀滅證據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其進行報復、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就大。上述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壹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嚴格掌握逮捕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的發生。本條第2款是關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規定。對於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其符合逮捕的上述三個要件,應當逮捕時,公安機關也可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這樣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便於犯罪嫌疑人治病或者胎兒、嬰兒的健康發育、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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