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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增進社會和諧,構建* * *享有* * * *的社會治理格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多元化糾紛解決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通過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方式,形成合理、協調的糾紛解決機制,為當事人提供多樣、便捷、高效的糾紛解決服務。第四條多元化糾紛解決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合治理協調、多方參與、司法推動、法律保障,堅持屬地管理與權責統壹相結合,遵循以下原則:

(1)公平正義;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三)和解、調解優先,多方聯動;

(4)預防與解決相結合。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統籌協調部門(以下簡稱綜合規劃協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防範和糾紛排查調處制度,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糾紛。

鼓勵和支持公道正派和群眾公認的其他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糾紛解決。第六條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普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的法律知識,宣傳典型案例,增進公眾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的理解和認同,增強人民的法治觀念,培養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的社會心態。第二章糾紛解決主體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防和解決糾紛的能力建設,培育糾紛解決組織,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糾紛解決職責。第八條多元化糾紛解決壹站式綜合服務由綜治協調部門納入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綜治中心工作範圍,由綜治協調中心組織糾紛排查、分流、歸口管理、跟蹤落實,協調解決各類糾紛。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渠道銜接的工作制度,協調行政機關、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促進程序安排、效力確認、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和法律指導的有機銜接。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訴調對接制度,完善參與糾紛化解的工作機制,做好糾紛化解工作。第十壹條公安機關可以參與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糾紛的化解;在辦理治安、交通事故、輕微犯罪等案件中。,符合和解、調解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調和解、調解。第十二條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推動建立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加強人民調解組織聯網,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促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負責行政調解的綜合協調和指導,完善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機制,促進行政管理中涉及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的有效解決;推動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等法律服務組織參與化解糾紛;建立健全律師參與化解涉法信訪等相關工作機制。第十三條信訪機構應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依法開展信訪工作,協調處理信訪事項,與有關單位共同按照法定渠道處理信訪事項,促進糾紛的合法、及時、就地解決。第十四條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行政調解、行政復議和行政裁決工作。

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社會事務的組織應當根據職能參與調解。第十五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殘聯、老齡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做好糾紛解決工作。第十六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指導,完善與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聯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推進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

縣級以上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和幫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組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推進鄉鎮(街道)和行業性、區域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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