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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裏藏有管制刀具怎麽處罰?請律師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6年9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5日起施行。

對非法行為的懲罰

第二十條?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4、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群眾聚集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擾亂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隱匿、銷毀、轉移贓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收購的;

2.船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門票等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政府明令禁止的鴉片、嗎啡等毒品;

4.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5、他人機動車;

6.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或者經註銷登記、明確解散或者取締後,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7、被依法強制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執行中,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擴展數據:

第三十五條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看守所接受處罰。要抵制執行,就強制執行。拘留期間,被拘留者的夥食費由本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在收到罰款通知書或者裁決書後五日內,將罰款當場交付公安人員或者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的,可按日處以1元至5元的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予執行。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後,應當出具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裁決機關沒收財物時,應當向被沒收人出具收據。沒收的財物全部上繳國庫,屬於盜竊、搶劫、詐騙或者敲詐勒索。除違禁品外,6個月內找到失主的,將依法返還原主。

第三十八條裁決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收到裁決書後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轉交;如果金額大,可以分期付款。拒不支付的,裁決機關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其財產抵充。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受害人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對上壹級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對治安管理處罰提起申訴或者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拘留人或者其家屬能夠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定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保證金應當按照規定退還。

第四十壹條公安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應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打罵、辱罵、侮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違反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給予公民治安管理處罰有錯誤的,應當向被處罰人承認錯誤,並退還罰款和沒收的財物;給被處罰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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