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主要有律師、文秘、辦公室管理人員、會計、出納、律師助理等。
沒有律師證可以在律師事務所裏工作,但不能當律師。
在律師事務所裏工作,卻沒有律師證的人大致分為兩種類型:
壹種是從事非法律性業務人員,包括文秘、辦公室管理人員、會計、出納等;另壹種是被稱之為律師助理的人員,包括法律專業畢業,尚未考出資格證的應屆畢業實習學生及既往人員。
由於沒有執業證,不能獨立辦案,只能作為律師的助手,為律師開展律師業務活動提供輔助服務,其作用就是使律師能從業務活動中的瑣事裏解脫出來,專心致誌地、優質高效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事務所在規定的專業活動範圍內,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具體分配和指導所屬律師的業務工作;
根據需要,經司法部批準,可設立專業性的律師事務所,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按專業分工的原則在內部設置若幹業務組。律師事務所原則上設在縣、市、市轄區,各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有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也有律師個人開辦的個人所,律師合作開辦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的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新出現的,實行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它們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沒有什麽區別。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律師資格證書取得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壹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執業證,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律師執業證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從事執業活動(接受委托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的有效證件,是證明律師身份合法有效的證件。未持有律師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務服務業務。
律師執業證與律師資格證不同,律師資格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的壹個必要前提,但如果僅有律師資格證卻無律師執業證,是不得從事律師執業活動的。
律師執業證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法定程序對申請人資質等要件審查合格後方予以頒發。因此,律師執業證的取得,要求申請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師資格所應有的知識水平,而且應具備實際執行律師業務的能力。
律師職業的基本特征是。具備必須的法律專業知識。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能。受國家保護和管理。不同的律師有不同的律師執業證;不同的執業證則有不同的執業範圍;不同的執業範圍有不同的權利和不同的義務。
社會律師持紅色律師執業證,並分為專職、兼職兩種。專職律師必須辭去公職專門從事律師職業;兼職律師不必辭去公職,但僅限於法學教學研究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法律援助律師持褐色律師執業證,其只能在法律援助中心執業,並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公職律師持綠色律師執業證,公司律師持藍色律師執業證,公職、公司律師執業範圍僅限於本政府部門或公司內部法律事務,不對外服務。軍隊律師持紅色律師執業證,由軍隊自主管理,僅為軍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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