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有關規定: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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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劉某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02年6月6日10,受害方糾集9名親友,持棍棒、刀具到被告家“泄憤”。恰好被告人在家和很多親戚聚會,看到被害人威脅,都想逃跑。壹番“混戰”後,被害人“壹死四傷”,被告人也有數人受傷。
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後,檢察官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張某。庭審中,被告人辯護律師對檢方證據提出質疑,指出幾乎所有證據都是被害人證人,殺人工具至今未找到,證據單壹不足且涉嫌詐騙,主張被告人無罪。
因此,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在證據不足的壓力下,在被告人可能被判無罪的風險下,檢察院主動向法庭提出,只要被告人被判有罪,可以判處任何刑罰,法庭向被告人的律師承諾,只要被告人承認有罪,就可以判處緩刑,立即“釋放”。
最後,被告人同意了公訴人和法官的意見,同樣以“故意傷害罪”定罪,但出於正當防衛、認罪態度好、配合審判等原因,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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