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民事權益的;
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損害、食品安全、環境汙染、產品質量、農業生產資料等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賠償請求;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市、州、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自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4.公民經濟困難標準在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縣公布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以內執行。申請人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遇到暫時經濟困難的,經濟困難標準由法律援助機構參照前款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因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主張民事權益並申請法律援助的,其經濟困難標準以申請人個人經濟困難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