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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警察局調解後會有案底嗎

派出所調解不會留案底。案底壹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壹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壹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但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1、民事糾紛只是在派出所留有問詢記錄或調解記錄,不叫案底。

2、留有案底的是屬於刑事案件。

3、民事糾紛如果上升到刑事案件就要留案底了。

根據《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幹規定》。

壹、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應填寫登記表;

二、調解民事糾紛,調解結果要進行登記、建檔保存;

三、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研究,要填寫案件討論登記表,登記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請示、報告重大疑難案件,並做好登記。

民事調解作為中國壹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糾紛化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受到社會各界的關註,被被譽為“維護道德的最後壹道防線”。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現行的調解體制是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弊端。通過對現行訴訟調解制度的分析,提出調解制度立法的構想。

警察調解民事糾紛,權限範圍是什麽

公安機關不受理民事糾紛調解,民事糾紛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安機關調解的是治安糾紛,法律依據是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調節範圍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親友、鄰裏、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機關調解治安糾紛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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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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