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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慧人社怎麽查退休工資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那麽,犯罪所得贓款已經被用於投資或者置業的,由此形成的財物能否壹並追繳呢?本文分享壹則案例,對該問題予以分析。

裁判要旨

因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壹並追繳。

案情簡介

1. 已經生效的(2013)贛刑二終字第4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鐘樞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違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2. 上述案件立案執行後,案外人劉誌軍對被執行法院贛州中院裁定拍賣的三處房產提出異議,主張刑事判決書並未將上述房產認定為違法犯罪所得,不屬於追繳財產範圍。贛州中院裁定駁回其異議。

3. 江西高院復議認為,案涉房產均系被執行人鐘樞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期間購買,屬於因贓款投資或置業形成的財產,應予追繳。裁定駁回劉誌軍的復議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執行法院查封的上述三處房產應否予以刑事追繳拍賣,返還被害人。

壹是時間公園、天賜良緣兩棟房產應否追繳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對因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壹並追繳。第十壹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或者第三人無償取得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追繳。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該兩棟房產的付款人均系被執行人鐘樞,且付款時間發生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期間,屬於因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另外,時間公園產權雖然登記在案外人劉誌軍名下,但是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劉誌軍明知該B17棟房產系涉案財物而無償接受,該棟房產屬於劉誌軍惡意取得的涉案財物,依法應當予以追繳。

二是五龍湖小區的壹棟房產應否追繳的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顯示,雖然該房產實際上系鐘樞出資購買,其中部分購房款來自按揭貸款。對於該部分因被執行人鐘樞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同投資或者置業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因此對於該房產中被執行人鐘樞除該貸款部分以外的其余所占份額予以追繳後返還被害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壹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壹、因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壹並追繳。本案還表明,對於犯罪行為期間進行的投資或者置業,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法院可能推定該筆投資或者置業系用贓款出資,從而予以追繳。

二、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如果能夠證明部分份額系合法財產出資,則相關投資或者置業被拍賣後,合法財產出資部分不得追繳。結合本文分享案例,被執行人通過合法貸款出資,亦屬於合法財產。

三、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形成的財產被無償轉讓的,受讓人系惡意取得。受讓人對收繳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駁回。

(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並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註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並不意味著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法釋〔2014〕13號(2014.11.6生效)

第十條 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壹並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對於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

第十壹條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壹)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判文書 “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執行法院查封的上述三處房產應否予以刑事追繳拍賣,返還被害人。

壹是關於贛州市章貢區水東鎮虔東大道88號時間公園B17棟房產和贛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迎賓大道與105國道交匯處天賜良緣A1棟1#寫字樓的追繳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時間公園B17棟房產於2009年建成,系由被執行人鐘樞於2010年12月-2011年3月向江西時間控股投資有限公司付款購買的,2011年3月28日辦理不動產登記,產權人劉誌軍。天賜良緣A1棟1#寫字樓於2008年建成,系被執行人鐘樞於2011年8月向贛州富升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付款購買,2011年8月19日辦理不動產登記,產權人鐘樞。由於該兩棟房產的付款人均系被執行人鐘樞,且付款時間發生在鐘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2009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間,屬於因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另外,上述時間公園B17棟房產的產權雖然登記在案外人劉誌軍名下,但是本案據以執行的生效刑事判決現已查明案外人劉誌軍在本案鐘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期間先後向被害人李某(30萬元)、陳某2(28萬元)、梁某(80萬元)、鐘某(157萬元)、丁某(49萬元)出具借條借款,且絕大部分借款轉入被執行人鐘樞的賬戶,足以證明劉誌軍明知該B17棟房產系涉案財物而無償接受,該棟房產屬於劉誌軍惡意取得的涉案財物,依法應當予以追繳。

二是關於贛州市章貢區沙河鎮沙河大道65號五龍湖商住小區B5棟房產的追繳問題。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案中,五龍湖商住小區B5棟房產於2009年建成,系劉誌軍、鐘樞、劉萌濤於2007年5月-2008年9月期間先後向贛州淦龍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付款購買,2010年8月26日辦理不動產登記,產權***有人鐘樞、劉誌軍。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顯示,該棟房產所支付的157.3691萬元購房款中:劉誌軍僅支付其中的20萬元,除劉萌濤另行付款14.3691萬元外,其余123萬元購房款均由鐘樞支付。由於劉萌濤並非該棟房產登記的產權人之壹,被執行人鐘樞個人占該房產所有權的份額超出了78.16%。另外,在鐘樞支付該123萬元購房款中,其中78萬元為按揭貸款,約占總購房款的50%。根據該房產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時間可以推定,鐘樞的該貸款還款的時間處於2008年9月26日至2010年8月26日期間,亦即基本發生在鐘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繼續期間,對於該部分因被執行人鐘樞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同投資或者置業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其次,根據本案據以執行的生效刑事判決采信的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關於鐘誌芳、鐘樞集資詐騙、非法經營案的司法會計鑒定報告》顯示,鐘樞、鐘誌芳利用贓款購買資產金額合計為31280888元,其中轉賬購買資產金額27771099元(鐘樞2147.2992萬元;劉誌軍385萬元;劉萌濤244.8041萬元)。由於被執行人鐘樞的違法所得有壹部分用於家庭投資置業及日常生活,對該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屬均有退賠義務,因此對於該***有房產中劉誌軍、劉萌濤所占份額以及被執行人鐘樞除該貸款部分以外的其余所占份額予以追繳後返還被害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件來源

《劉誌軍、鐘誌芳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9)贛執復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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